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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之社会管理创新 --以吕梁法院涉诉上访案件处理为视角
作者:袁守谦 王建栋 刘雅婷 刘宁 王晓强
  发布时间:2013-01-24 16:55:16 打印 字号: | |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宏大系统,需要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执行工作,与社会治安、市场、金融、税收、环境等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有着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各类矛盾冲突都能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有所反映。因此,人民法院在明确通过审判活动定纷止争这一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的同时,还要明确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所承载的责任,既要积极有为,又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创制科学的社会政策。

本课题组从目前最困扰法院的上访入手,以吕梁法院处理上访案件的情况为调研,对目前涉诉上访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指出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使信访理性、规范,走出信访怪圈,使社会良性有序运行,真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从目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位与措施看,本课题组认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流程是: 

(1)行使法院职能—→发现纠纷或犯罪隐含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反馈问题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管理创新

(2)行使法院职能—→未息诉形成上访—→有序的信访社会管理体制—→息诉罢访

通过上述示意图,我们看到,人民法院行使职能中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纠纷平息,在纠纷平息的同时反映出共同的社会问题,那么就要有一个法院发现问题后,参与到社会管理的渠道,通过这个渠道调节,形成良性的社会管理秩序。另一种是纠纷矛盾没有平息形成了上访案件,这时也要有一个使信访有序进行最终得到终结的社会管理机制。

课题组针对后一种情况进行调研,即纠纷矛盾没有平息,形成涉诉信访案件,法院在处理信访案件的同时,促成一个合理的社会管理机制。对此,课题组对吕梁全市法院2005-2011年的628件涉法信访案件逐案调研,将这些信访案件进行归类,从立案登记到最后的处理,直到效果如何进行了艰辛的调研,以期以点见面,探索出一个处理信访案件的社会管理良性机制。

一、吕梁法院上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上访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2005年至2011年,吕梁全市法院登记在册的信访案件(包括赴省进京)共628件次。其中,2005年67件,2006年73件,2007年94件,2008年70件,2009年98件,2010年109件,2011年117件,总体上呈逐年上升势态。(见图1)

 

 

 

 

(二)多头访、重复访案件占绝大多数

628件次中只有182件是一案一次上访,而有71%,即446件次是同一案件同一人到处上访,如赴省进京访、如去人大、去省高院、去最高院等有信访接待职能的部门上访。通过疏理发现,在446件次的表面数字下,其实是74件案件的重复计数累加而成。也就是说,从2005年至2011年,在这七年间,吕梁全市的上访案件实际数量为256件,而2005至2011年这七年间吕梁全市法院审结各类诉讼案件为56000余件,上访案件仅占到审结案件数的4.6‰。

628件次信访案分别从不同部门、不同的管理等级分类:全国人大交办42件次;最高院交办45件次;省高院交办116件次;省人大交办126件次;中政委交办36件次;吕梁市人大转处42件次;吕梁市政法委29件次;中院信访机构受理192件次。(见图2)

 

     

一案一次访    182/

74案一案多头多次访 446/

全国人大交办42件次

最高院交办45件次

省高院交办116件次

省人大交办126件次

中政委交办36件次

吕梁市人大转处42件次

吕梁市政法委29件次

中院信访机构受理192件次

628 

 

 

 

 

 

 

(图2)

(三)有理有序与否决定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效果

仅占到吕梁法院审结案件数4.6‰,也就是千分之四点六的上访案件,为什么会形成困扰法院工作的顽疾呢?课题组把2005-2011年吕梁法院所有信访案件分为有理有序、有理无序、无理有序、无理无序四类。所谓“有理、有序与否”,即上访案件有没有法律上的理由,没有按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上访。628件次的信访案件中一案来访一次的共182件次,这些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全部认真登记并接待,有的当场答复,有的让承办人予以接待、解释,有的进入复查程序,有的进入再审程序。

一案一次上访案件处理情况一览表

上访类型

件数

处理情况

有理有序

19

登记,有的进行释明,告知或建议其他部门处理,有的予以复查,有的提起再审,息诉89%,11%处理中

有理无序

12

告知按正常程序解决问题,息诉83%,17%处理中

无理有序

89

说服教育,讲解法律、驳回申诉,未见再访

无理无序

62

进行了大量的说服教育、释明等维稳工作,有的有转化为重复上访的可能

对于446件次,也就是74件重复上访案件的处理情况是,有理有序的9件,息诉7件,2件在处理中;有理无序的6件,息诉4件,2件在处理中;无理有序的28件,息诉9件,处理中19件;无理无序的31件,息诉12件,处理中19件。(处理中指在做一些案外的调解息诉稳控工作)

一案多次重复上访案件处理情况一览表

 

动用的法官人次

接访次数

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请示及审委会讨论次数

处理情况

有理有序

9

54

47

63

7件息诉,2件在审理中。

有理无序

6

31

46

31

4件息诉,1件在协调,

1件在调解。

无理有序

29

292

97

214

9件给予案外偿、资助、满足一些案外条件,19件在处理中

无理无序

31

371

124

397

12件给予案外偿、资助、满足一些案外条件,19件在处理中

以上实证调研的详实数据统计显示出两个问题:

1、有理有序或有理无序的信访案件已经得到了处理,只要当事人有一分的理由,法院就予以了十分的重视,并且在进行认真复查的基础上千方百计缓解冲突,使其息诉。而无理有序和无理无序的案件经过复查、再审处理,甚至给与了案外的补偿、救济、满足了无理要求仍然未息诉,而对这两类案件的处理,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耗费却是最大的。

2、有理与有序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效率与效果。有理有序的信访案是处理效果与效率最快最好的,有理无序的在经引导进入正常程序后,处理的效果与效率也仅次于有理有序的。无理有序和无理无序的在法律上永远得不到支持,有的在多方努力给予案外补偿、资助之后尚可稳控,有的则可以说无效果可言,来无定式,反复无常,出尔反尔,不好满足。

(四)重复访、无理访已经对法院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先看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刘聪慧与李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死亡,法院依法终结审理。刘上访不止,并采用各种极端形式向法院施压,多部门督办此案,无奈下该案提起再审,再审中出于稳定的考虑,政法委与法院协调,由政府补偿刘某64万元。刘因上访受益,在我市“信访界”颇有“名气”,目前又在北京,忙了打工,闲了信访,现身“说法”传授上访经验,宣扬“不闹不灵”的上访“心得”,并且为上访者代理上访。更为甚者,逢年过节需要回家时就闹访,地方就得派人去接,省了回家的路费。

案例二:刘建海与某电业局供电合同纠纷,电业局因刘所有的砖厂欠缴电费对其停止供电,导致其经营受损。后查清是砖厂的电工在其中作梗,该电工已受到法律制裁。由于刘一直闹访,法院做了大量调解,由电业局赔偿刘24.5万元。刘某在调解获得的赔偿远大于判决能确定的金额之后,又组织家人不断赴省进京闹访,要求提高补助金额。2011年,出于维稳考虑,政府又一次性案外补偿其20万元,但会不会再无理闹访不能保证。

案例三: 雷震银与汾阳市蔬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雷多次到法院闹访。经当地党委、政府与法院协调,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蔬菜公司一次性支付雷13万余元,雷书面承诺一切纠纷处理终结,不再上访。但在平静一段后,雷又以无力偿还其他债务、其母病故与此案有关、其父生病需要救助、解决子女工作等各种理由屡屡进京上访,并以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相要挟,提高赔偿数额到150万元。法院再三派人赴京接访,至今仍无法对其稳控。

法院和社会对于无理访、重复访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极大,同时汇报、请示、讨论、合议……周而复始,法院已疲于应付。仅雷震银与汾阳蔬菜公司腾房、租赁合同纠纷案历时16年,动用审判力量32人次,进京赴省接访9次,各个部门交办、督办4次,请示、汇报、讨论26次,动用法院财力15万余元,给予了案外资助补偿,保证不再访,结果出尔反尔,无法稳控。还有杨明生与临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一案,由最初的民事侵权纠纷演变为行政侵权赔偿,进而发展为刑事故意伤害案件,历时10余年,动用审判力量97人次,进京赴省接访33次,各个部门交办、督办14次,请示、汇报、讨论28次,案外资助补偿近100余万元。类似这些案件,只要有一点情理,法院已经从法律上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但他们仍然无理缠诉缠访,只好不断的给予案外资助,无理要求却越来越多。

二、从社会管理角度透视涉法信访

    信访制度是建国之初就确定的一项赋予人民群众救济自己权利的保护制度,但是,目前信访却成了最困扰法院工作的问题之一,虽然法院对解决涉诉信访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但信访形势却越来越严峻,使我们不得不从社会管理机制上严肃的思考原因。通过对我市法院信访案件的调研,我们发现:

(一)核心价值缺失,是信访潮的社会原因

从信访问题中折射出的社会深层次原因值得一提。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正处于迈向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交叉重叠、转型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缺点之一是文化和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有二,一是核心价值观空白;二是信任危机。

我国的改革是在没有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制的前提下自发进行的,在这样的环境中,改革力量既是体制的突破者,又是现行制度的违规者,有些企业家能够成功不是靠政策的帮助,而是因为他们无视政策的存在。在没有制度约束的状态下,各个利益集团围绕财富、权力和成长空间进行的博弈,难免造成贫富分化悬殊; 相反,与权力和资本无缘的弱势成员则处于权利生态极为脆弱的状态。与此同时,权力寻租环境广泛存在,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四处蔓延,严重侵蚀了社会健康,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和民众的不满情绪。传统的价值观念因缺乏社会根基而无法重新占据人们的思想,新的价值观尚未形成,人们被消费主义所裹挟,金钱至上的货币理念成为行动指南。个人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人格形成处于混乱和矛盾状态之中,导致现实人格的失范无理闹访、缠访就是人格失范的表现。由于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观空白,人格失范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了交往主体之间的不信任,社会出现普遍的信任危机,社会整合度急剧下降,社会纠纷频发,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解纷负担,信访潮就是表现。

(二)社会控制不健全,涉诉信访秩序混乱

1、信访机构庞杂林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设有信访机构,而缺少统领机关,导致了信访多头受理。群众为同一信访事项,可能同时或先后向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等不同机关反映。这种多头、多层受理问题造成信访渠道的多头性、交叉性,客观上造成信访工作秩序混乱,增加了信访工作量,既降低效率,又浪费人力。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等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分别按照各自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相互间缺乏统一协调,难以避免对同一信访事项作出不同处理结果,这就使得信访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各机关间循环上访、重复上访。

2、“人治”和“法治”交辅并行。调研中发现有一种现象极为普遍,信访者往往避开正在审理与其信访事件相关的法官或法院,而去找院领导;还有大量当事人不满判决或无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而向人大、党政机关频繁信访,最后由这些部门高层领导批转到法院;还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胜诉最重要的是靠“会不会闹”“会不会找关系”“敢不敢上北京”,而不是依靠法律,便出现了案件的裁判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信访者也会找到人大、党政法院以求再审。这种现象与我国浓厚的文化传统不无关联,行政直接干预司法,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及法治进程,削弱了公民法治意识,损害了司法功能,使民众更多愿意相信“人治”而不愿通过“法治”解决,导致了司法秩序混乱。

(三)信访理念偏误,接访与上访形成恶性循环

政府设置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但是群众、乃至社会对信访的理念出现了偏误,涉法信访在实现救济的同时,也走入了信访“怪圈”。(见图3、图4)

上访 闹访 缠 访

上访人得到利益甚至非法利益

给上访人救助、补助、案外补偿

主管或相关部门接访

上访者眼中的

目标利益导致

+

 

 

 

 

 

 

                           (图3)

  访

信访排名暂时降低

花钱买平安

刺激上访人

再次上访

接访部门的零信访目标

上访人得到

非法利益

                        

 

 

 

 

             

 

 

 

                            (图4)

1、“官大于法”的理念偏误。受几千年传统文化权力本位思想影响,老百姓的“包公”情结和部分领导干部的“青天”情结依然存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律不如政策权威大,当官批条可以解决许多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的思想存在,导致当事人在经过法律程序败诉后即寻找“青天”,试图能够得到“法外施恩”,挽回败局。因此,想方设法引起领导的关注,使上级领导作出带有某种倾向性或者暗示性的“批示”,便成了部分人达到个人目的的主要手段。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手段时常奏效,更强化了上访人员“靠法律不如靠领导”的认识。

2、对“不稳定因素”的认识偏误。目前,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把群众上访异化成为“不稳定问题”,致使信访问题严重偏离其原本属性。一旦有人进京上访,不管有理无理,都要地方派人去接,一切费用由地方出。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使当事人不上访, 为了追求所谓的“稳定”,向无理上访者妥协、让步, 甚至不惜牺牲政策、法律和原则,使上访者认为只要上访就能解决一些问题和得到更多的好处,甚至是原有问题解决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的要求。少数当事人利用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全力以赴保稳定的心理,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重要会议期间上访,以期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的无理要求的目的。

3、“一票否决”制设立的偏误。“事要解决,人要回去”的上访处置要求是硬性的 ,进省、进京上访信访案实行排名通报,“一票否决”,有的甚至影响到一方官员前途。所以,地方政府谈访色变,不惜一切代价,用“花钱买平安”的方法满足上访人的要求, 对纠缠不清的上访人要么给其现金;要么满足给其或子女寻找工作等等无理要求,以稳定其心;要么追究本来没有错误的案件承办人责任,平衡上访人的不满……。结果虽化解了个别信访案件,但又刺激了其他同类人员,造成“不访白不访”,上访的层次越高,好处就越多的怪现象。在上访获利和生产经营收益的博弈中,上访获利的直接性和有效性,促使大批人走上访之路,形成全国性的信访危机。

(四)信访终极社会管理机制欠缺,对无理闹访无措

任何纠纷解决机制都应有终局性,而涉诉信访却是“无次数、无期限、无拘束、无后果”,这使异化的社会关系长期得不到修复,严重冲击着既定的社会秩序。特别是无后果,涉诉信访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有什么过激行为都不负任何责任。面对信访老户闹访、无理缠访和暴力上访,面对一些上访者把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围攻有关机关,为达到目的,少数上访者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面对信访者在一些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事件中赴省或进京上访以达目的做法,社会管理显得束手无策,导致信访者无所顾忌。

三、涉诉信访的社会管理体系重构

法院的审判活动与社会管理之间是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关系。尽管信访量居高不下的根源在于社会转型,但信访运作的不规范加剧了信访洪峰的形成。从目前法院处理信访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课题组提出以下创新思路:

(一)从宏观上进行社会管理调控

1、重塑核心价值,抑制异常行为带来的混乱。

构建和谐社会的提法得到大多数民众的响应与支持,反映了人们对新秩序的渴望。秩序的本质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控制的认同,实现这种认同的路径是有一个占主导的价值观和对规则(法律)的服从。在民众中确立一个知荣知耻,和谐有序的价值观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艰难的社会管理过程,基点是法律问题。任何社会行为都可以分为正常行为和异常行为,有理有序上访就是正常行为,有理无序、无理有序、无理无序都是异常行为。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对异常行为的引导,制约人格失范,造就正常行为。司法发挥社会管理的原理也是通过对个别异常行为的直接控制(利益还原、疗救、惩罚),实现对普遍行为的控制,缓解由社会转型带来的核心价值空白以及信任危机造成的秩序混乱。

2、强调法治理念,增加人们对司法救济的信赖。

实现社会管理的规则之治非司法莫属,通过司法的运作,抽象的法理念、法价值和法规则得以具象为生活图景。人们在法治的图景下,自然以法律、司法为理念支撑寻求权利救济,使人们形成司法是权利保护和救济的最后屏障的理念,形成对司法救济的信赖。只有始终如一地适用法律,充当社会正义的再生机器,为当事人厘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确立理性的法观念,让人们看到和感受安全、公正、权利保障的法治通道,才能塑造以法治信念为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价值体系,使社会秩序良性再生产。

3、弱化信访功能,淡化人治的影响。

信访并非法治理念下的权利救济途径,过度重视涉诉信访通道,将其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出口,或许会让我们拥有更多的“清官”,但法治的因素会大打折扣,甚至引发社会治理的紊乱与失序。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上访,它所体现的不是法律的程序,还是寄托在人,寄托在领导人的批示,应该说在某种意义上还带有人治的封建色彩。”大量不走法律渠道而寄希望于上访的做法,似乎又让人回到了一个崇拜清官、寄希望于清官的封建年代,这无疑对法治化进程造成了负面影响。尽管涉诉信访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我们要改造它,弱化它,使之与现代法治相协调。为此应该尽可能地促进法律救济功能的全面性,逐步弱化涉诉信访救济的功能。

4、加快信访立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立法机关要加紧立法,尽快出台《信访法》,使信访在法律的规范下有序进行。当前处理涉诉信访的依据《信访条例》尽管在规范信访工作中起了积极作用,但相对于目前信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该条例已相当滞后,有赖于制定新的《信访法》,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有一部核心的、基础性的法律,统领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类细则、解释、办法等等。新的《信访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国家机关信访机构的设置、职责职权;国家机关受理公民来信来访的范围,处理的时限、程序;国家机关受理公民信访所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法院信访部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权力、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人违法信访的责任追究;信访案件的终结程序等。

5、整合受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针对信访机构林立的问题,建议对涉诉信访机构进行优化。该整合的整合,该精简的精简,哪些级别的部门和机关可以设立信访受理机构应由立法所规定,逐步实现信访一体化,整合有限的资源。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部门应建立有关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情况的信息库,其主要内容包括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各法院对该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终结等相关信息资料。同时,建立涉诉信访统一的外部信息平台和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内部信息平台。通过实行全国联网的信访信息网络系统,形成一个上下互动、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公开透明的信访协作机制。在全国联网的信访信息网络系统中,对所有的信访建立一案一档,档案内容主要由信访涉诉人基本情况、信访涉诉理由、案件查明的事实、证据认定、原处(裁判)结论、信访处理意见等内容构成,有条件的还应形成统一格式的“信访人某某申诉某某一案的复查情况报告”,并将报告联机备案,实行统一口径,作出初访、处访意见。以避免重复访、多头访,多头受理,多头转办、督办,也减轻法院多头请示、多头汇报、重复汇报的资源浪费。

(二)从微观上进行社会管理的转变

1、改变息访目的论,倡导依法合理地解决问题。

正确看待“事要解决,人要回去”的信访工作要求。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注重处理的规范性,决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解决问题,置处理方案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平衡性于不顾,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牢牢把握民主法治底线,坚决维护和体现法律权威。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息访无可厚非,但不能因为息访而打破法律、政策界限去“花钱买平安”,过于息事宁人的息访目的论会姑息放纵当事人并诱发大量新的涉诉信访 

2、改革考评机制,扭转“零信访”的接访目标。

信访量多少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状况的指标,导致一些法院对涉诉信访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片面追求“零信访”,以信访率来考核部门或者领导业绩的激励机制是本末倒置。在社会转型期,许多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零信访率的出现也是不现实的。所以高信访率也不意味着政府部门或者领导无为;零信访并不意味着民无怨言。相反地方政府如果为了千方百计地降低信访量,不仅要花费大量的财力,还可能衍生新的信访。完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死板的信访率数据充其量只能作为次要的参考指标,而应更多地看重是否真正解决了民众所面临的问题,更多地看重民众满意度的高低。

3、校正工作导向,解决问题不只靠基层。

上级部门的做法、看法、态度,提出的口号,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对事态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目前,“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导向主观地认为,上访是下级工作不到位引起。对上访人员的诉求,不管是否有理,推向下级“要解决”。对上访人员的无序行为,一味迁就、放任和妥协,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去讨好上访人员,充当一下临时“救世主”角色。应该解决的不解决,这是涉访部门的责任。问题在于对无理诉求怎么解决呢?当然不能解决,只能做思想工作。思想工作并不能满足他的诉求,他就继续往上跑,上边再推下来,这就进入一个无尽的循环。所以,上级领导不要只相信自己和上访人员,更要相信广大下级干部。不要一有上访,就认为是下级部门工作不到位,有问题。要用平和公正的态度来对待上访人员和下级部门。如果说解决上访诉求是涉访部门的职责,那么维护上访秩序即社会秩序,是上下级各部门共同的职责。在上级部门的无序行为,不应当简单地推回下级去处理,上级的秩序应当本级维护。各级都有职责去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上访人员无序行为的迁就、放任,意味着助长和鼓励这种无序行为,意味着放弃职责。所以各级都应当首先考虑维护本级的上访秩序即社会秩序,要严格认真处理每一起无序行为,这才是真正的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4、区分不同情况,解决诉求与维护秩序并重。 

前面说过,上访可分以下几种情况:从内容划分,可分为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包括部分有理和部分无理;从方式划分,可分有序上访和无序上访。综合起来可分为四种情况,即有理有序上访,无理有序上访,有理有序上访和无理无序上访。这四种情况相互之间可以随时转化。有理有序的可以转化为无理无序,无理无序的也可转化为有理有序。究竟向哪个方向转化,取决于系统的结构。正如河床决定河水的走向那样,处理上访系统的结构,决定上访的流向。如下图所示,左方两条回路形成两个负反馈调节,是一个削弱态;右方两条回路形成两个正反馈调节,是一个增强态。这四条回路的循环,相互作用,促进上访状态逐步走上有序的轨道。(见图5

访

支 持

+

-

 

 

 

 

 

 

 

da

 


                               (图5)

我们需要做的工作一方面是解决上访诉求问题,另一方面是维护上访秩序即社会秩序问题。这两方面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针对这四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分别处理。对于有理有序的上访,作为一种社情民意的监测器,我们应当支持、保护,甚至是鼓励,并及时、认真地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对于无理有序的上访,决不能满足他的无理诉求,但应讲明道理,同时,要支持和保护他的有序行为;对于有理无序的上访,要及时认真地解决他的诉求,同时,要禁止或制裁其他的无序行为;对于无理无序的上访,决不能解决他的无理诉求,但应讲明道理,同时要禁止或制裁他的无序行为。

5、建立终极机制,杜绝信访恶性循环。

建立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而是为了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促使信访老户、无理信访者走出信访怪圈。

对全国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如何进行终结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涉诉信访终结的条件和范围。对具备哪些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可以终结作出规定。二是设置涉诉信访终结的运行程序。结合涉诉信访案件一般具有在经过一审、二审乃至申诉等程序后仍无理缠访等特点,并考虑到涉诉信访与判决力、司法权威所具有的密切关系,建议其具体运作框架与模式为:申报、审查、组成听证组、听证调查、审核、决定、送达、备案和通报。

6、制裁违法上访,坚决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涉诉信访处理的焦点和难点是非正常上访的信访老户,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无理信访,建立抑制无理上访的机制势在必行,这既是阻止无理上访、惩治缠访和确立信访终结制度的需要,也具有预防和警示的功能。为此,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确定非正常信访行为确属无理上访,对于有“瑕疵”或有问题的案件不宜采取惩治措施;其次,惩治措施应保持一定的力度,必要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相关规定,惩罚以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诬告陷害罪、危害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非正常方式进行的无理信访和缠访行为;再次,注重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充分运用听证会、公开审理等形式,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处理结果,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澄清是非,对无理信访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如果我们的社会管理能做到如上调整,那就真正做到了审判职能与政治功能的相互促进,使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相互作用最大化。让各种异常行为所受到的压力越大,社会的秩序状态就越佳。那么,上访状态也会向着我们希望的方向流动,逐步恢复正常,我们也就会从几年的困扰中解脱出来。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袁守谦 王建栋 刘雅婷 刘宁 王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