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方)的父亲与被告王某(男方)的母亲系同母异父的兄妹,被告王某从小便被送养他人,原、被告虽是表兄妹,却并不认识和交往,但阴差阳错,原、被告长大成人,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日生下一子小王,婚后原、被告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交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作出处理。
本案本来是以离婚纠纷立的案,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也有撤诉的意思,但原告犹疑不决,庭前调解也未成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其理由一是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深厚;二是孩子尚小,离婚后无论孩子由谁带,对孩子来说都是一种伤害,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原告的代理人却提出原告和被告是近亲属关系,原、被的婚姻无效。经询问被告,亦承认是表兄妹关系,庭后,合议庭认真核实,询问了原告的祖母,也即被告的外祖母,了解了事实真相,原、被告确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禁止结婚近亲属关系,合议庭向原、被告作了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必须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宣判后,原、被告很是后悔当初的选择。经过合议庭的调解,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别作出了妥善的处理。
案件虽然结了,主审法官心里却没有往常结案后的轻松。这个4岁的小男孩,难道不是这场婚姻中最大的受害者吗?他没有选择生于哪门哪户的权利,却被无情的法律剥夺了享受家庭幸福的权利,失去了一般孩子所拥有的与父母嬉闹、任性的幸福生活,失去了无忧无虑的幸福童年。
本案原、被告本未有多大矛盾纠纷,或许如果不是近亲结婚,合议庭会判决不准离婚,让他们各自回到家中反思过去,或许婚姻会走上正常的轨道,孩子也不会失去家庭的幸福。从法律上来说,或许这是制定法的一个弊端吧,法官必须服从法律,但法律不能穷尽世间一切事由,总会有一些遗漏,对没有子女的近亲结婚,宣判婚姻无效或许并无不妥,但对已经生育子女的婚姻,生硬判决婚姻无效,对孩子来说是不公,对社会来说也是一大隐忧。谁该为这场无效婚姻的受害者买单,或许比案件本身更值得我们思考。
二Ο一三年一月八日
作者:(交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