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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执行与银行 公安户籍联网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1-25 15:30:49 打印 字号: | |

基层法院执行人进行查询划拨时因未与公安机关户籍系统联网,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繁琐情况却使执行人员忙碌不堪,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有部分案件错过了执行时机,案件不能执结。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难查。银行查询通知书上要求提供可供查询的线索,执行能提供的只有被执行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执行人员首先要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其身份证,才能前往银行查询,每当派出所的户籍人员不在或电脑出现故障时,只能无功而返,而基层法院辖区乡、镇众多,仅查询身份证号码这一项,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二、执行案件灵活性强,时机随时都会变化。被执行人并非时时都有存款等待去查,执行人员查询时只能查明当时是否有存款,无存款时如果把帐户冻结,在基层,银行工作人员与储户之间基本都熟悉,难免走漏消息,使冻结流于形式,如果不冻结,当事人存、取款不可能随时都被执行人员发现,很容易丧失执行时机。 

三、基层法院执行涉及的点多面广。执行案件往往要多家银行查完,很多案件还要跑到被执行人所在的乡镇及邻乡的信用社、邮政储蓄去查才能摸清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银行之间制度不一,互不联网,缺乏一个统一监控的部门,一个部门查下来,排队、查询、冻结、扣划耗费了执行人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使得案件的执行长期无新进展。 

针对执行与公安户籍联网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案件审理时,审判庭应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让双方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判决书中列明原、被告身份证号码,从源头入手,为案件下一步执行做好准备。 

 二、法院与辖区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在执行局内设专人专台计算机与户籍联网,明确专职人员的职责和安全保密措施,即保障公民的户籍资料安全,又便于执行部门及时全面调取掌握被执行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信息。

三、建议人民银行与各家专门银行建立微机联网、各专门银行授权人行协助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公民的存取款情况,在人行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合法院办理。承办人持相关法律文书到人行查询涉案当事人在本辖区内各家银行的存取款情况,对暂无存款和余额不足的,设置预警系统,一经发现当事人有存款出现,及时通知法院前往查询、扣划。执行员可将查询冻结等相关手续提前留置在人行,直至案件执结、撤回相关文书,此案才终结预警提示。

                             (兴县法院)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李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