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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官智慧 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作者: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永华  发布时间:2013-01-31 15:37:10 打印 字号: | |

回首2011年,一桩药家鑫案、一桩李昌奎案甚嚣尘上,引来无数网民、媒体的围观,各色人等发出各种声音,你方唱罢我登场,一时间舆论汹汹。两名罪犯最终均被判处死刑,网民、媒体无不欢欣鼓舞、欢呼雀跃于舆论监督的胜利。尘埃落定,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萦绕于心的并不是两名罪犯该不该被判死刑的问题,而是从这两起案件中折射出的社会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力。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有通过合法渠道渲泄情绪、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言论一经网络、媒体传播,便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多媒体和全媒体的时代,我们所有人既被舆论所影响,同时也参与其中,成为舆论的一部分。从积极的层面讲,社会舆论对法院审判有着良好的监督作用,对“司法公正”、“阳光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对法治建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舆论的正确性和稳定性远不及法律,法律理性与社会情绪出现矛盾甚至对立,不是偶然而是一种必然。法院审判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过程,这个过程要求法院、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的干扰和介入。一个案件如果被社会舆论过度炒作,甚至搞成“舆论审判”,势必会给办案法院、法官带来巨大压力,动摇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对审判工作造成阻碍。长此以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司法中立”等基本法律原则将受到冲击,这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恐怕有百害而无一利。

毋庸讳言,少数网络、媒体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一方面自诩为正义的伸张者,一方面通过“曝料”提高知名度,获取利益。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进行过度渲染,以暴力、色情、仇官、仇富等内容吸引眼球,罗列种种所谓的事实和情节,使公众先入为主地产生偏差印象;或者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夹叙夹议”式的报道,给公正审判带来压力;或者受利益驱动按照一方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这些成语的存在,正是舆论对于社会评价影响力的最好诠释。

在绝大多数国家,网络、媒体非但不能监督司法活动。相反在案件审理期间,司法机关为了排除干扰可以限制报道活动,能对报道发出禁令或对记者适用“藐视法庭罪”。2009年底,最高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九条指出:新闻媒体的报道如果“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系列制约和约束性规定,给新闻媒体报道审判活动设置了法律边界和法律风险,对那些不规范的媒体报道、过度的自由言论、过度的舆论关注,法院可依规予以处理,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一味迁就妥协,处处被动。

从本质上讲,法院审判与社会舆论在价值追求上是高度一致的,即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进步。独立审判是法院的权力,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二者都来源于宪法,且终极目标一致。因此,大可不必势同水火,而应寻求一种和谐的良性互动。面对来自社会舆论的不同意见,法院、法官既不能闭目塞听、置之不理,也不能跟着舆论走,改变自己的法律判断。重点在于运用职业智慧去充分引导舆论,如大禹治水般采用“疏”的方式,尽可能引导社会舆论向事实靠拢,向理性回归,在公众情感、主观感性与法律规则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既有法律规范前提下智慧地解决矛盾。

法官职业之所以需要严格的法律考试、较长的法律从业经历或者较大的年龄,就是因为司法除了需要道德和知识,还需要能够全面体现司法良心的经验、技巧和智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可能引起社会反响的案件,要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参加庭审或者庭后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引导社会舆论朝着法院期待的能够体现司法公正的良性方向发展。对于那些已经陷于社会舆论炒作热点中的案件,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具体阐释案件的证据材料和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对证据进行展示,并提供出充分的法律论证,及时回应公众的质疑,纠正社会上的谣言谬传,力争在较大范围内获得支持理解,将跑偏的舆论拉回到正确轨道。还可通过诸如延期审理、建议补充侦查等符合诉讼程序规定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予以“搁置”,待社会关注度下降、舆论炒作消停时再择机下判。此外,裁判文书是法官为自己的职业智慧交出的最好答卷。文书的制作过程就是展示法官智慧的过程,文书本身就是法官智慧的结晶。对于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应作出积极的正面回应,详细阐明观点,一一予以分析论证,支持正确,驳斥谬误,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并将文书公之于众,以便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总之,舆论监督不是司法进步的障碍,司法权威的建立也不赖于舆论意见的对错,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司法者自身的修养、素质和法律信仰。唯有法院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正当行使话语权,二者相互砥砺形成良性互动,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切实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李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