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律师就当事人追加一事发生严重分歧。一方申请要求追加,另一方坚决反对追加。对此,笔者就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追加的主体和程序问题发表点自己粗浅看法和意见。
一、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民诉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需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上述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实践中追加当事人提供依据。
二、所追加的当事人主体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是个程序问题,如这个程序处理不好,该追加的不追加,不该追加的反而追加,势必导致整个裁判结果的错误。追加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申请追加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主体是当事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但追加当事人是在什么时候提出,何时追加,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诉讼开始到作出判决的开庭前提出,其它时间追加当事人都无法进入程序。就笔者近日办理的一起案件来说,当事人在开庭前两日提交了法庭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就应否追加问题,合议庭成员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说当事人现在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就应该马上追加,延期开庭,如不追加,开庭审理后恐怕还得再开庭,但如果一追加势必办理追加手续,需给追加当事人送达追加文书。后合议庭成员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原定开庭时间不变,待开庭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追加。结果通过开庭,当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请无理,于是下达了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书,这样既节约时间,又避免了乱追加当事人带来的不必要的诉讼麻烦。
追加的当事人在案件中是列为原告?被告?第三人?这就需要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根据被追加的当事人是在案中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义务的不同决定其诉讼地位,而不能当事人一提出追加申请就无原则的追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当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请要认真审核,对确有事实和证据审理必要的要及时追加,对无相关证据和事实证明的可暂不予追加,要经过初步开庭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等情况再决定追加。这样排除了个别当事人转移矛盾、滥用追加权利的现象发生,同时也减少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
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被追加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情况,追加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地位。若当事人在庭审中或答辩状中提出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认为无需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无需制作不予追加当事人裁定书。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核后认为需追加的应及时将参加诉讼通知书、申请书送达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法院依职权追加的也需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并根据案情写明被追加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同时告知举证和答辩期限。对申请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无理的,应根据《民诉法》第57条规定作出驳回追加当事人的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当事人。
四、被追加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与案件实体裁判的关系
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应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追加,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被告,人民法院都应征求原告对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对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判决,当原告明确放弃对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而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该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原列被告则没有责任时,原告要承担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