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更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因此基层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平息家庭纠纷,为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基层法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也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一、审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
一是起诉方举证不足。由于离婚诉讼主要事关感情,其隐秘性较大,一般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而起诉方往往掌握的证据不足,一旦另一方对证据不认同,法官便难以支持原告请求。即使有知情人,却也因不愿作证或跟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导致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
二是当事人对第三者举证难。因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举证难以完成,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歧大。虽然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但是对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有的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对银行存款等财产,想尽办法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而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的甚至无法查明,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四是夫妻共同债务互不认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比如以一方名义借款,另一方不知道,但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证明,法官难以作出正确的认定。
五是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在农村,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当事人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六是对子女抚养的新问题。现在的离婚案件不仅仅是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探视权的问题,还出现了对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的鉴定、非婚生子女的高额抚养费等一系列新问题,加大了法官的调解难度。
二、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对策
一是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收集证据难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法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二是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多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通过与妇联、社区、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配合,以及当事人的子女、律师参与,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化解矛盾,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妻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即使通过调解双方仍未能“破镜重圆”,也应当尽量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加强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尤其是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她们对儿女关心、对家庭照顾、对父母孝顺,却被一纸诉状要求离婚,她们受到的打击会更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在分割财产时对妇女有一定程度的倾斜;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四是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以及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对症下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起诉的,可采用说服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解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五是大力开展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基层法庭应当积极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妇联、农村基层组织、社区组织、新闻媒体等联合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感情确实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