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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当事人一次立案的成功率
作者:柳林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31 16:12:57 打印 字号: | |

目前,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反映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多次往返才能立起案,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此,柳林法院专门提出完善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努力减少当事人立案的往返次数,减轻当事人诉累。

一、当事人往返立案的问题及其后果

为了确实掌握当事人往返立案的问题,柳林法院立案庭专门进行了当事人立案往返次数统计,据立案统计数据显示,20121--5月底共立案602件,除刑事公诉79件外为其他为523件。一次立案数434件,二次往返数72件,三次往返数10件,四次以上7件。当事人立案的一次成功率为82.98%,两次往返率达到13.76%,三次往返率为1.91%,四次及以上往返率为1.33%左右。

二、当事人往返立案的原因分析

根据逐日对立案当事人进行登记的情况及法官论坛解决实际问题的课题,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了一个月的集中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之所以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既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方面的原因,还有代理人和其他有关机关的原因共四个方面。

(一)从当事人方面看往返立案  1、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导致其往返立案 。近些年来,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在逐渐提高,遇到纠纷时,人们便选择通过到法院起诉来解决。但是,法律意识的提高并不等于法律素养的提高。尽管立案庭在立案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制式表格及宣传材料,并在立案大厅张贴了起诉和申请执行的基本流程,立案法官也在释明义务范围内尽可能地指导当事人立案,但有些问题即使经过了释明,当事人也未必能够明了,即使经过了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也未必能够一次性补正完毕。2、当事人对法院性质的错误认识导致其往返立案。在民众对法院的认知中,法院有义务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并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这种认知导致了很多当事人在立案阶段过分地依赖法院对其进行诉讼指导。但是,立案法官的释明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本身未能达到立案条件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借助专业机构的法律服务,必然会导致当事人多次往返于法院而无法立案。如今年四月康家沟村民刘玉兰诉其兄房屋互换过户案,因其互换房屋后22年未办理过户手续,立案时给其讲解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7次之多,当事人仍未明白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         

(二)从法院方面看当事人往返立案。1立案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当事人往返立案。立案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立案审查时,立案法官不仅要审查起诉材料是否合格规范,还需要审查案件的社会影响、辐射效果,甄别并协调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这就决定了有时一个案件审查期限可能会较久,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七天时间。例如刘志明与孟门镇南坡村委收益分配案;贺昌十三、十四小队110余人起诉鑫飞集团土地补偿案;青龙城中村75人拆迁案;晋华市场与贾二全、贾梦春股权纠纷案的审查立案均超过1个月。2、案多人少的局面导致了当事人往返立案。据统计,2011年柳林法院各类案件立案数量仅为843件,到2012610日立案数已超600件,日平均收案数量为6件。立案庭实行一人负责制,即一个案件的立案审查由审查材料的立案法官负责到底。3名立案法官除了立案接待任务外,还有调解案的任务及诉前财产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还需要出具裁定,遇到重大敏感案件还需要外出协调。导致了有时候当事人过多,当天之内无法全部办理完毕,部分当事人只能再择日重新前来办理立案。当事人前次未办理完毕再来法院立案时,如果审查立案的法官外出工作,当事人只能再次往返。

(三)从代理人方面看当事人往返立案。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有关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任何社会机构和公民个人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是,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常常可以发现一些公民个人或者所谓的“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咨询事务所”有偿为他人代理案件。这些非法代理案件的公民个人和机构由于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立案过程中错误解答法律问题,常常导致当事人由于立案材料存在起诉瑕疵而多次往返立案。

(四)从其他有关机关方面看当事人往返立案。当事人立案时,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有关机关的证明或者需要从有关机关调取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遗失结婚证的婚姻问题,自诉案件及交通事故对肇事车辆的保全,如果没有这些相关的材料,法院很难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到有关机关开具证明或调取资料时,有时会被这些机关以“对公不对私”为由拒绝出具,或者要求法院前来调取,导致当事人为立案而奔波于上述机关和法院之间。如,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向受害人送达轻伤的鉴定结论,也不让受害人负责案件材料,受害人则因证据不足多次往返法院立案。再如,交通事故的诉前保全因交警部门只建议受害人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不提供标的权属注册登记情况也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立案。

三、提高当事人立案的一次成功率的对策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当事人立案的一次成功率。

(一)政策层面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务市场从司法政策而言,要提高当事人立案的一次成功率,就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务市场,有效控制“黑律师”现象。

司法行政部门一要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二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强化律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引导律师将服务重点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三要联合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超越核定业务范围、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二)司法运行层面 1、加大立案指引的力度。立案指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发放一次性告知书,逐项具体地列明需补正和修改的内容、需补充材料的具体份数。二是在立案大厅置备并在互联网发布起诉、执行常用文书格式、范本和立案流程,同时提供下载;三是在立案大厅张贴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几类常见案件的立案指南和常用案由及其释。2、立案窗口增加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接待人员。目前立案庭面临的局面是,一方面,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且各种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现有立案人员数量太少,甚至无法保证当天接待完毕所有未立案的当事人。因此,只有及时扩充窗口立案人员并调整人员结构,才能满足现实需要,避免当事人不能得到接待的现象。3、加大审判法官的释明义务。法院判决书中一般涉及可执行内容时都会写明执行期限,当事人往往对此期限未予注意或不明了其含义,如果审判法官在判后向当事人予以提示,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提前到法院申请执行而往返。另外,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审判法官对该期限也应予以相应提示,避免当事人因提前到法院起诉而往返。4、建立与有关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如前所述,有些案件因需要有关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信息而使当事人往返于法院与这些机关之间,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建议今后应当建立法院与工商、公安、民政、交警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如通过系统联网等方式,使法院能够较为快捷地得知相关信息,从而及时做出可否立案的判断。比如通过建立与工商部门之间的联网,法院可以及时知悉公司当事人主体是否还存续、通过建立与公安派出所户籍部门之间的联网,法院可以及时知悉自然人当事人户籍是否在本辖区,从而避免当事人的奔波往返。通过建立与民政部门之间联网,法院可及时知悉遗失结婚证的当事人是否可以以离婚案件的案由立案。通过与交警部门的联网可以知悉肇事车辆所有人是租赁公司还是其他公民、法人从而决定能否诉前保全,保全后有无提异议的麻烦。5、加大立案调解力度。柳林法院20121月至5月调解案72件,且这些案件的调解75%以上在当事人第一次来立案时审查人员审阅材料便告知有调解的可能,次日就以调解方式结案。从根本上解决了二、三四次往返立案的情形。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