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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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中院刑一庭邀请石楼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庭审评查并座谈
  发布时间:2012-11-16 12:18:41 打印 字号: | |

20121116,吕梁中院刑一庭按照中院近期制定的《关于开展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和案卷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对该庭第二合议庭在石楼县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审被告人呼荣犯贪污罪一案进行了庭审评查。刑一庭全体审判人员在自查的基础上,为扩大庭审评查活动的社会效果,及时邀请石楼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原审被告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了评查,并在休庭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检察人员召开了庭审评查工作座谈会,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了庭审经验。

原审被告人呼荣原系石楼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股长,任职期间,截留国家税款人民币218090.97元。被告人呼荣于20119月份在吕梁市国家税务局检查代开发票期间,主动向其所在单位说明了截留税款的事实,将全部涉案税款交到石楼县国家税务局,由石楼县国家税务局将税款上缴国库。石楼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其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即向所在单位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被告人呼荣减轻处罚。以被告人呼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呼荣不构成自首,向中院提出抗诉。

由于本案在石楼县干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刑一庭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原审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参加庭审及在庭后召开一次庭审评查工作座谈会。

在这次庭审评查工作座谈会上,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对本案从开庭的程序到实体审理均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均认为这次庭审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庭审程序规范、严谨,庭审效果好。原审被告人呼荣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觉得本案对全局工作人员是个很好的警示,部分税务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和违纪的概念不清,通过参加这次庭审受到了很好的教育。

刑一庭负责同志最后表示,庭审评查对刑事审判人员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以后要严格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让更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届人士评查庭审,组织座谈会,认真总结刑事庭审经验和规律,以公开促公正、以程序促公正,确保庭审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