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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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龙等贩卖毒品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12-07 16:29:14 打印 字号: | |

127,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孝义市公开开庭审理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海龙等六被告人贩卖毒品案,并当庭宣判。六被告人被一审判处十个月到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 000元至20 000元。这是近年来吕梁中院首例当庭宣判的刑事一审案件。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张海龙、许浩、张鹏、米月红、田靖、陈丽丽均系无业人员,住孝义市。2012220日左右,杨军(已治安处罚)让被告人张海龙联系购买冰毒。张海龙联系刘学农帮助购买,由杨军驾车三人抵达太原。杨出资5 000元、张出资3 000元交给刘学农。刘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约20克。当晚回到孝义后,称重为19.2克。杨分得9.2克自吸。张分得10克,给刘约2克作为好处,约4.7克冰毒卖给张进忠、乔娟等人,剩余自吸;2012年农历正月初十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许浩通过张海龙联系刘学农购买冰毒。刘让张鹏驾车,同张海龙和任秀秀(已治安处罚)到了太原市刘学农家。张海龙将许浩给其的4 000元交给刘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张鹏驾车与刘学农一起去了太原市军民巷口,张鹏在车上等候,刘下车购买冰毒8克。当晚回孝义途中,张海龙将8克冰毒交给许浩。许浩给张海龙约1克冰毒作为好处。另外7克冰毒卖给张海龙2.8克左右,卖给米月红1.4克,卖给张进忠1.5克左右,剩余自吸;2012年农历正月十三左右,被告人米月红让许浩为田伟平(已治安处罚)买50克冰毒。许通过张海龙联系到刘学农。刘学农称最多能买到55克。于是许浩让米将田伟平给其的20 000元汇入许浩的银行卡上。许浩取出其中的19 800元,又出资6 700元,共计26 500元通过张海龙交给刘学农。由张鹏驾车,刘学农去购买冰毒55克。张海龙返回孝义途中将冰毒交给许。许浩将50克冰毒交给米月红,米月红又将田伟平给其的20 000元付给许浩。许浩给张海龙现金1 000元、冰毒约1克作为好处,给米好处费1 200元,剩余与陈丽丽共同吸食;2012225日左右,被告人张海龙让刘学农联系购买冰毒。刘学农让被告人张鹏找张海龙拿了4 800元人民币,并将其中的4 000元汇入一张户名为郝珍珍的银行卡上。当天下午18时许,刘交给张海龙约9克冰毒。228日晚,张海龙让田靖给吸毒人员乔娟娟送2包冰毒(约0.7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田靖放在宾馆房间的包内又扣押冰毒4.17克,从张海龙手中扣押冰毒1.76克。其余被张吸食;被告人陈丽丽将许浩购买的冰毒卖给被告人米月红1.7克。

吕梁中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龙、许浩、张鹏、米月红、田靖、陈丽丽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海龙、许浩系主犯,被告人张鹏、米月红、田靖、陈丽丽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六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海龙、许浩、米月红、张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田靖、陈丽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李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