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案的成功调解源于两审法院配合在汾阳、祁县、离石三地现场调、电话调,终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吕梁中院法官高效司法的生动实践,也是便民司法的鲜明写照,可谓“为民无时空,为民有真情”。
2011年4月29日20时05分许,赵云福驾驶宗申二轮摩托车沿汾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韩石线交叉口时,与张开斌驾驶沿韩石线由西向东左转弯上汾介线的晋KD6262晋KT189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赵云福受伤、摩托车损害的交通事故。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开斌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赵云福无责任。赵云福受伤住院花医疗费161 852.45元,门诊取药3 955.6元。出院后赵云福委托山西省汾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赵云福车祸损伤构成一个七级伤残、两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晋KD6262晋KT189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户于祁县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分别为主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祁县财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 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50 000元。
汾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云福经济损失220 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77 054.7元;原告赵云福受偿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张开斌垫付的费用58 000元。
祁县财保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依据被上诉人赵云福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存在部分护理依赖”直接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后续护理费117 000元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依法支持其在一审庭审中口头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成员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致赵云福损伤严重、伤害恢复时间长,涉及赔偿项目多、数额较大,异地诉讼执行成本高、难度大,受害人维权态度偏激,处理不好,引起上访的风险极大。发回一审法院或在二审中启动鉴定程序,这与受害人赵云福尽快获得赔偿的期望相悖,也无法满足事故车主张开斌快速回笼垫付资金的愿望,保险公司通过裁判承担保险责任又要有法有据。三方当事人常住地距二审法院所在地较远,再次组织当事人到本院调解若不能成功,会造成当事人诉累。调解结案,高效理赔成为此案三方共同利益的集合点,而当事人表现出来的调解意向让案件的主审人看到了曙光。主审人电话告知祁县财保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将于当天在汾阳市人民法院组织本案调解,请代理人在祁县财保公司向公司负责人汇报调解动向,并根据电话沟通及时传送两地意见。同时事故发生于汾阳市人民法院辖区,被上诉人赵云福、张开斌的常住地孝义市与汾阳市比邻,通知一审承办人汾阳市人民法院法官郝振玲协助参与调解,更易把握二被上诉人的思维习惯、情感因素,一句家乡话加上真诚的劝解更能使当事人感到调处方案不仅有法有据,更有血有肉。
2012年12月6日中午12点20分,祁县财保的代理人电话告知,经请示,负责人当即召开会议,同意放弃部分上诉请求,自愿赔偿额度可以满足二被上诉人的诉求底线。12点50分,被上诉人赵云福、张开斌同意放弃部分请求,一个只有权利人放弃请求的半单方调解书“签字、捺印”了。
12月11日上午,三方依约来到吕梁市中院签收民事调解书: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自愿于2013年1月2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赵云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 000元;给付被上诉人张开斌垫付的各项费用45 054.7元。上诉人祁县财保的委托代理人自愿个人代办二被上诉人在祁县财保办理理赔保险款的手续,并负责执行汇款给被上诉人。祁县财保的代理人收起赵云福、张开斌申请执行的材料时,这一刻,大家都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