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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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犯薛二飞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12:31:41 打印 字号: | |

 2012121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交城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罪犯薛二飞等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薛二飞系交城县岭底乡石家庄村人。因手头拮据,便纠集了郭爱国、郭海军、郭建维预谋抢劫出租车并将司机杀死作案。为此,由薛二飞出资,四人购买了剪子、尖刀、双节棍、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20081212日下午,四人携带作案工具在清徐县城租乘一辆出租车欲实施抢劫,后因故未逞。同月1318时许,四人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清徐县,按照事先的分工,由郭海军在清徐县城广场附近骗租被害人罗钢驾驶的晋ACR108号柳州五菱牌面包车前往交城县,并在途中将郭爱国、薛二飞、郭建维接上车。当行至交城县覃村附近的土路时,郭爱国按事先约定拉住面包车的手刹,郭海军用绳子勒住罗钢的颈部,郭建维对罗钢进行捂嘴、掐颈,薛二飞用双节棍击打罗钢头部致双节棍折断。薛二飞见郭爱国持刀不敢动手,便从郭爱国手中夺过尖刀捅刺罗钢颈部一刀。后四人将罗钢拖至后排座,薛二飞又连续捅刺罗钢胸腹部四刀,致罗钢心肺损伤、呼吸衰竭死亡。后由郭爱国驾驶抢得的面包车,将罗钢的尸体抛至交城县岭底乡马庄村至柏崖头村之间的一条山沟内。因恐罪行败露,四人于同月次日5时许将所抢面包车焚毁。

吕梁中院审理认为,罪犯薛二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薛二飞参与预谋,提议抢车杀人,直接持刀捅刺被害人致死,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薛二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薛二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李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