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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法院提出执行和解的“五个天时”
  发布时间:2013-01-18 12:53:27 打印 字号: | |

为了实现执行和解的目的和正确处理执行和解中的各种关系,在适用执行和解时除了需要掌握和熟练运用和解的一般策略和方法之外,还需要结合执行案件的特点抓住能够有效促成和解、化解纠纷的“五个时机”:
   
一是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大多被执行人思想准备不足,还未做好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的准备,加之执行通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在被执行人无力一次性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劝说容易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第一次谈话时。此时,应耐心作好法律释明工作,讲清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打消其抗拒法院执行的消极心理,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此时也是做好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和解工作的良好时机。
   
三是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查控后。当被执行人得知自己的财产被查控后,大多数被执行人的态度会发生波动,将消极逃避变为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这恰是促使其履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的大好时机。
  
 四是被执行财产的评估报告出来后。评估报告出来后,被执行财产的价格基本确定。一般来说,大多数评估价格要比买进价和市场价低,有的则大大低于被执行人的心理价位。此时被执行人往往舍不得财产低价处理而积极筹措钱款,并希望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五是被执行财产经拍卖流拍后。被执行财产经拍卖流拍,说明该财产不能理想地被市场接受,其价值兑现受挫。此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心态都会随之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唯恐降价拍卖后其债权得不到足额的受偿,被执行人则唯恐其财产价格一跌再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期望都会重新调整,有利于执行法官促使其达成互谅互让的和解协议。

来源:兴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