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方山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有关“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顺利执行一起历时5年、标的70 000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某与刘某口头约定,由刘某给其指定的两处建筑工地运送水泥,2009年4月至8月杨某累计欠刘某水泥款71 000元,刘某诉至方山法院,该院判决后杨某分文未履行,刘某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由于杨某嗜赌成性,经常夜不归宿、居无定所,该案一直未予执行。
2013年3月19日,执行人员得知杨某在离石某饭店进行高级消费,便火速赶往该饭店。赶到时,杨某已悄然离去,辗转联系得知其在莲花池公园逗留。再次赶往时,杨某又一次人间蒸发,与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游戏。经过三个小时的苦苦寻找,终于在新建南市场附近发现杨某。当执行人员上前亮明身份说明来意时,杨撒腿就跑,四位执行人员早已形成包围圈进行拦截。杨见此便开始耍赖迷惑群众,对执行人员辱骂、推搡,并大呼是黑社会对其非法绑架,引来许多群众围观,并在人群中出现一些不利执行的声音。执行人员再次向不明真相的群众亮明身份,说明情况并请求予以协助时,群众才停止起哄。杨某见此计不成,又掏出电话准备叫人来阻止执行,执行人员果断决定,强制将杨某带入警车离开现场后带回法院。
依照民诉法第240条的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方山据此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杨某自觉抵赖无济于事,便请其村委主任作担保,承诺于2013年5月底前将水泥款71 000元全部给付申请人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