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吕梁中院四项措施加强司法统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3-06-05 11:18:28 打印 字号: | |

针对当前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统计工作质量不高、统计项目填报不齐全、统计数据不准确、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审判工作实际的问题,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重视,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司法统计工作。 

一、把司法统计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

中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司法统计工作,从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审判质效的原则出发,从自身做起,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决定从今年开始,市中院对各基层法院的综合考核,以司法统计数据作为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的计算依据。要求各基层法院引起重视,把司法统计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院长亲自抓、亲自督促,确保按时、按要求把司法统计数据准确填报上来。中院担负司法统计工作任务的研究室要切实担负起汇总上报司法统计报表和指导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立案庭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配合研究室做好司法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中院各业务部门要把统计信息收集、上报,特别是电脑点击工作放在与案件办理同等重要的地位来抓。再不允许出现结案不报或不在电脑上电击结案信息的情况。5月中旬,中院组织召开由各基层法院院长、中院中层以上人员参加的全市法院院长会,中院分管研究室工作的郭卫民副院长对司法统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史红波院长的讲话也将做好司法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了强调。

二、明确统计期间和重点要求

司法统计报表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直接反映。只有报表数据准确、全面、完整,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审判质效。为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中院向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中层部门专门下发通知,明确司法统计报表填报中要注意的问题:

1、明确司法统计期间,吕梁两级法院司法统计报表统计期间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收结案件数的统计,各审判部门一定要与立案庭一致,立案庭已计入收案的,业务庭也应统计为收案。即收案要以立案庭立案时间为准进行统计,防止立案庭数据与审判业务部门不一致。各基层法院和中院立案庭务于每月22日前将报表报至中院研究室。各基层法院报表报送要用光盘,必要时专人报送。

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上诉改判率、实际执行率、结案均衡度、一审服判息诉率、申诉率、进京上访率等是审判质效考核的主要指标。要求明确扣考核指标的含义,不仅要注重按照法律规定的公正高效办案,而且要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将收、结案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收集齐全,需要通过电脑点击的要及时点击,并注意相关信息填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司法统计报表的准确报送。特别重视结案均衡度问题,注意按照每月办案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案件信息,如实反映结案情况,杜绝各月结案数过于悬殊,甚至个别月份无结案的现象。

3、在民事统计报表的填报中注意案由的选择,有下一级案由的,一定要选择填写下一级的案由,不能填写上级案由;在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和罪犯情况统计表的填报要改变以往填报空白和项目不全的问题,保证相关数据准确、全面、完整。

4、要做好统计台帐,把案件相关信息及时登录在台帐上,只要平时工作做好,统计数据随时可以按照统计期间和要求提供上来。要充分利用局域网中的审判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案件信息收集工作。积极探索利用案件管理信息直接生成司法统计报表。

三、加强司法统计制度建设

建立司法统计工作通报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从5月份起,中院要对各基层法院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违反司法统计期间规定提前或迟延报送司法统计报表,司法统计报表项目填报不全、数据不准确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对司法调研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在年终考核中,如果哪个基层法院出现因司法统计报表填报而影响省院对中院考核成绩,该院院长要主动到中院作检讨,中院院长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如果中院哪个部门因工作不到位影响到考核,要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加强司法统计队伍建设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司法统计员应由法院正式工作人员担任,但目前我市各基层法院中仅有个别法院符合要求。为此,中院希望各基层法院考虑统计人员的问题,重视培养统计人才,尽可能把既懂得统计工作又熟悉审判业务的高素质人员吸收到统计队伍中来,逐步改变统计工作由临时工担任,司法统计人员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不适应的现状。要积极为司法统计人员做好工作创造条件。要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待遇,要想方设法提高其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让统计人员留得住、干得好。担任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一定要重视自身业务学习和提高,不能满足于做好司法统计报表,要提高运用统计资料分析审判工作、开展司法调研的能力,使统计工作真正服务于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李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