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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8 10:48:27 打印 字号: | |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减交、免交或缓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民事、行政案件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应提交由所在村委、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2、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村委、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1)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7)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福利企业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受理。

(四)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属起诉、上诉时要求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审查,属审理期间提出的,由审判庭审查后报立案庭审批。

(五)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除正在报院长审批的以外,应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口头告知当事人是否准许,并应记明笔录附卷,对不予准许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应通知当事人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的,视为撤诉。

(六)司法救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受理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司法救助。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