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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当事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3-06-08 10:55:44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一、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2)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进行抗辩;

(3)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5)核对听证笔录。

二、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听证;

(2)如实回答法官的询问,并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3)遵守听证秩序。

三、听证案件的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1)未经法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法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实施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听证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递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经本院确认。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