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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3-06-08 11:00:58 打印 字号: | |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系个人的,应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原、被告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和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当事人系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2、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书文本及其附件、与本案有关的证件、票据、信函、违约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等。上述材料须按当事人人数+4提供副本或复印件。

四、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五、原、被告一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的情况。

六、提交的起诉材料应统一使用规范整洁的A4型用纸,需要粘贴的应按本院统一要求进行,递交法院的正、副本必须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铅印(一律不得涂改)。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