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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3-06-08 11:01:43 打印 字号: | |

鉴于民事诉讼存在诸多风险,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广大公民、法人在提起诉讼时务必注意:

如果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诉讼费只能自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1、当事人进行民、商事和行政诉讼,必须缴纳诉讼费用;

2、费用的收取标准:没有争议金额的收取固定额,有争议金额的按比例收取;

3、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的,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院提示

1、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做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2、诉讼费用按争议金额比例收取,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或索赔的金额越高,缴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3、案件审结时,请求金额所获支持越少,应由自己负担的诉讼费用也越高。4、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可通过执行程序向被告追讨。

如果审理中不能有效举证,即使有理也无法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4条规定:

1、当事人对自己所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只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如果无法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对诉讼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提示

1、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双方当事人或许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事实的发生,作为法官,对事实真相的判断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2、举证有举证时限,当事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胜诉也难以兑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1、申请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3、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提示

1、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与刑事案件的执行不同,民、商事裁判最终能否执行,根本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2、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缘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能充分预见交易风险,同时也没有及时采取自救措施,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早已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民、商事交易风险引起的执行不利后果,最终只能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以上提示,旨在提醒广大公民和法人能正确对待民事诉讼,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请广大公民和法人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