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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挪用资金被判刑
法院以案说法群众受教育
作者:文水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02 11:25: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等13名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相应的刑罚。案件宣判后,该院针对这起案件的特征以案说法,对当地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13人原系文水县凤城镇北街村委干部,2008年,山西文恒建筑有限公司在该村修建安置楼,村干部意欲白占或便宜购置一套楼房。2011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未付房款的情况下,向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拿走13份购房收据给了村支两委干部。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向成某取得一套楼房。2011年7月,北街村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村经济问题,王某某等村干部怕未支付房款的事暴露,于是商量对策,伪造了12名村干部每人4.2万元补助花名表记入村委往来账,并将其中3.9万元转为购房预付款。伪造了高某某、岳某某领取青苗补偿款3.9万元票据转为购房预付款,剩余房款每人给文恒建筑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

2008年4月24日,该村党支部副书记郭某某(另处)做生意需资金,经被告人马某某同意,从村委财务借款200万元,郭某某炒股赔钱,做生意被骗后无力归还。2009年9月,文水县凤城镇政府拟统一管理各村财务,为应付检查,郭某某与马某某商量后,找到山西省翼城华昌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投资协议及收款收据,马某某签字后在村委下账。

案发后,当地群众反响强烈。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等13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考虑到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遂对1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等不等刑罚。

此案宣判后,文水法院针对这起典型的基层农村干部集体职务犯罪的特征,一方面以案说法,给了群众一个合理的说法,同时给北街村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基层组织和干部在处理征地、拆迁等补偿问题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维护好集体和群众的合法利益,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说法,督促基层农村加强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班子建设,有利于维护和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基层财务账目管理,有利于增强基层干部廉洁意识,促使依法履职,按制度办事,也有利于其他基层组织查找制度、规章、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引导基层组织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来源:文水法院
责任编辑: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