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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意外身亡伤心父亲自焚讨说法
责任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效力
作者:汾阳法院  发布时间:2013-07-24 11:37: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汾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1份调解协议的效力,这是该院自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受理的首起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

2013年农历正月初三,武某的儿子小雅随爷爷奶奶去上堡新村给亲戚拜年。在六楼楼顶玩耍时,小雅从楼顶尚未完工的阁楼失足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雅的父亲武某认为上堡新村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应对小雅的死亡负责。3月21日,武某来到兴杏花镇政府上访,要求解决小雅坠楼死亡一事,因死者家属漫天要价,责任人回避主要过错,双方未能达成陪产协议。3月25日,武某与小雅的爷爷、奶奶再次到杏花村镇政府,在双方争执赔偿数额时,武某一怒之下从怀里拿出一个装有汽油的饮料瓶,打开后将汽油从头部浇灌下来,四周顿时弥漫着一股刺鼻的汽油味,并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大声叫嚷“不能活了,不能活了”。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将武某抱住,并夺下打火机,安抚稳定情绪,对其进行了劝阻与教育。鉴于此,镇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召集杏花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研究此事解决办法,并由法庭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所组织调解,同时安排与小雅同村居住的人民陪审员对武某参与。5月7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武某明确放弃诉讼,并与上堡新村及施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上堡新村项目部、汾阳市新辰钢结构公司、吕梁市建筑安装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2万元、2万元等共计赔偿14万元,并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收到双方当事人有关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汾阳法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协议主体、内容均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故依法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汾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善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职能,及时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法院的诉讼审判压力,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

来源:汾阳法院
责任编辑:曹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