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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一次成功实践
——柳林法院审理清河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清算一案效果好
作者:刘金柱  发布时间:2013-07-22 11:54:30 打印 字号: | |

一、一起上访多年的纠纷

山西省柳林县清河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系1998年原国有企业柳林饮食服务公司采取以职工现金入股和工龄补偿金入股方式改制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东33人,注册资本54万元,其中职工现金入股27.7万元,其余为股东33人的工龄补偿金折股。2003年公司出台了完善改制方案,该方案将改制时转为股金的职工工龄补偿金以现金的方式退发给职工。2008年公司因未年检被柳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该公司自2005年起,股东内部因股份形成了纠纷。2008年吊销营业执照后,又因清算和分配加剧了矛盾。矛盾的一方是以本案申请人车新化等在1998年公司改制时入现金股份额较多但工龄时间较短的7人,他们认为公司股东的股份因2003年公司完善改制方案时,股东的工龄补偿金以现金的方式已退还股东,因而股东的股份只有现金股。矛盾的另一方是以董兆其等工龄时间较长的但入现金份额较少的另外26人,他们认为股东领取工龄补偿金并不是对工龄股的处分,股东的股份仍应以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的现金股和工龄股为准。为此,矛盾的双方从2005年开始连续不断地寻找主管部门柳林县经贸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解决纠纷。双方此起彼伏,长期在省、市县信访部门和人大上访,在当地形成极大的影响。

由于本案系国有企业改制后出现的矛盾,又系新类型的公司清算案件,矛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行政部门多次努力均无结果。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柳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二、协同配合的审理经过

    柳林法院受理本案后,开始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由于双方纠纷在行政部门长时间未得以解决,当事人心情较急,所以仍未停止上访。为此,分管副院长刘金柱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案情的同时,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地多次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并承诺尽快按照程序处理案件。在稳定当事人情绪后,法院对本案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特别是当事人矛盾对立面大,纠纷时间跨度长,在清算中涉及到的主要财产(土地)的处置及其股份确认问题争议较大。法院单方处理案件较为困难,应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工作。为此由法院主持邀请国土、工商、国资中心、审计、财政、经信等部门召开了一次大型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查清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并由各相关行政部门围绕案件焦点就部门法规进行了讲解。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在清楚案情后,均表示愿意进行调解。

    随后,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初步达成了公司清算后将来分配的调解原则。但因公司解散,涉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按程序需要进行清算。又因清算需要账薄,而患有心脏病的公司会计拒交,使案件再度陷入困境。于是柳林法院决定按程序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委托中介部门进行清算还是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上,柳林法院通过权衡,结合本案案情,认为有关职能部门已参加过听证会,对案情熟悉,比中介部门更有利于对本案的处理,为此决定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同时,向柳林县信访领导组进行了汇报。县委有关领导听了法院的汇报后,认为此案单靠法院处理确有困难,而且是一起影响全县稳定的大案,要求职能部门认真负责,并强调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建议将清算组组长调整为政法委副书记。

    清算开始,期间法院多次主动深入当事人中间,听取当事人对清算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反映,并帮助解决;多次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从法律方面指导清算组工作,并由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会同政法委书记就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向县委书记进行了专门汇报,县委、政法委领导多次参与调解。经过法院、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通过清算在清偿债务后按法院拟定的分配原则制作了清算分配方案,该方案在全体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全票通过。柳林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确认了分配方案,清算组按此方案进行了分配。一场旷日持久、社会关注、涉及企业改制的新类型清算案件通过各方努力,得以圆满解决。

三、圆满审结的双赢效果

柳林法院确认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清算组按分配方案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分配。并申请工商部门进行了注销登记双方各自根据分配的财产进行企业重组,拟成立各自的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手续。

本案的圆满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第一,双方长期矛盾不断,多年来持续上访而未果的案件得以彻底解决,双方满意接受,携手给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至此之后息诉罢访、有利于社会稳定。第二,该公司解散后,通过调解达成了分配方案,双方根据分配所得,按照自愿原则进行企业重组,新成立的公司必将会充满生机、蓬勃发展。第三由于该公司纠纷多年,持续上访,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特别是类似的相关改制企业职工都在注目,该案彻底而又圆满的解决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四、成功处理的经验总结

本案的成功解决是多元化解、能动司法的效果。首先是法院为主导。案件受理后,法院在做好维稳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审判职能,针对案情明确了积极有效的工作思路,采取了有力措施。从组织听证会到协商确立调解原则;从确定清算组成员到指导清算组工作;从协商、表决、确认清算分配方案到分配终了,无不扮演了主角地位。其次是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法院向党委汇报案情后,党委部门非常重视。组织召开清算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上县委书记就对工作进行安排,又调整政法委副书记担任清算组长,县委书记专门听取工作汇报、指导清算工作的意见,政法委书记亲自主持,多次调解。本案中柳林法院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强有力的合力是案件成功处理的重要原因。再次是政府部门的参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一开始就参与了案件的听证会,之后作为清算组成员各自按照自己的职能,积极在清算工作中发挥了职能作用,从国资中心对资产的确认,国土部门对土地的确权,经信部门对职工身份的核对到劳保部门对劳动保障的审查,各部门对各项工作做的非常精密细致。最后是相互配合,敬业工作。在清算过程中,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工作人员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不嫌麻烦。清算组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工作进展,法院参与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无扯皮现象,从而使该项工作做的疏而不露,达到了圆满的效果。

来源:柳林法院
责任编辑:李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