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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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格执行省高院“九条禁令”的规定
(2013年6月28日党组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3-08-23 09:56:0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法院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形象,为全市创优环境和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以及省高院“九条禁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以案谋私,违者依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任何形式的礼金、赠品和纪念品,严禁参加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吃、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条  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严禁为律师介绍案件,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从中收取财物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严禁参加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严禁私自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严禁泄露审判(执行)秘密,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严禁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或去其他休闲娱乐场所,严禁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

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开除处分。

第九条  严禁非工作需要乘驾警车,严禁着制服进入酒店、歌舞厅等公共餐饮娱乐场所。

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严禁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不文明、不廉洁行为和有损人民法院和法官现象的行为。

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