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和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领导班子,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三条 院党组成员述职述廉可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即先述职述廉,然后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可在本部门年度总结会上进行。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报告本人一年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学习、思想和作风建设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第五条 院党组成员述职述廉大会的参加人员为全院干警。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参加人为本部门工作人员。
第六条 述职述廉结束后,测评或评议结果要一式两份分别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档案》,作为出具干部廉政鉴定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对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差票率达30%以上(含30%)的领导干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民主测评差票率达30%以上(含30%)的领导干部建议人事部门进行调整。
第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述职述廉的,须报纪检组和人事部门同意,可延期进行,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述职述廉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否则,不能召开述职述廉大会。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