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的法律文书制作要求,提高广大法官的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法律文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评选优秀法律文书,以各类判决书评选为主,调解书、裁定书评选为辅。
第三条 评选优秀法律文书,实行公开与平等原则。
第四条 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由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审判委员会复评审定。
第五条 优秀法律文书评选采取百分制,分项打分,累计得分为法律文书的得分。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优秀法律文书要求格式规范、语言凝炼、前后呼应、证据充分、法语准确、论理透彻、逻辑严密、适用法条全面正确、裁决结果精密恰当。
第七条 参评判决文书首部出现问题扣分标准:
1、首部的名称错误(-3);
2、首部不规范不完整的(-2);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和位置排列不准确或未列明诉讼参加人现具体住址的(-3);
4、未表述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的(-5);
5、审理经过表述不完整的(-5)。
第八条 参评判决文书事实部分叙述事实不清楚的(-5)。
第九条 参评判决文书理由部分出现问题的扣分标准:
1、列举证据不详实的(-5);
2、控(诉)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未阐明该证据是否采纳理由的(-8);
3、说理不清楚、不全面、不充分、不具有针对性的(-10)。
第十条 参评判决文书裁判结果产生歧义的或表述存在其它瑕疵的(-10)。
第十一条 参评判决文书法条引用出现问题的扣分标准:
1、裁判文书应引用法律条款而不引用或错引、漏引、多引、引用不准确的(-5);
2、适用法律未按条、款、项、目的顺序的(-2);
3、未先引用法律,后引用法规,再引用司法解释,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的(-2);
4、适用法律名称表述不规范的(-3)
第十二条 参评判决文书尾部出现问题的扣分标准:
1、未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3);
2、未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法院的(-5);3、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未署名,判决日期错误的(-5);
4、未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或加盖不符合规范的(-1)。
第十三条 参评判决文书出现文字准确性问题的扣分标准:
1、出现错字、别字、漏字、赘字等或语句不通顺(-5);
2、裁判文书中标点运用错误或不当的(-2);
3、裁判文书中公历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数额未使用阿拉伯数字的(-3)。
第十四条 参评判决文书未按本类型案件的统一格式制作的,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不符合规定的(-3)。
第十五条 参评判决文书存在其它问题的(-5)。
第十六条 优秀调解书、裁定书的评选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实行初评、复评程序。
第十八条 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一年举办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进行。
第十九条 本院各审判业务庭要按主审人人数推荐参评文书(一式10份),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组织评查人员对推荐文书进行评选,提出评选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提出拟评为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文书,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5篇。
第二十一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对拟选的优秀法律文书进行终评审查,确定评选结论,并作好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评出的优秀法律文书,应当在吕梁法院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评为优秀法律文书的,在年度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的个人,在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并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所在单位全年中有2篇文书获奖的,单位考核中可以加分。
第二十六条 被评选为优秀法律文书的,自动报送参加全省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