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院已审、执结的案件由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按至少10%的比例随机抽取,统一评查。
第二条 案件评查满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者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者为合格,总分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案件。
第三条 各类案件评分分值按照评分标准分别确定,每方面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四条 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评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根据其性质,分别参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五条 实行免予评查制度。
(一)连续两个季度评查的案件得分均在90分以上,且平均得分居全院前3名,主审人审结案件下季度可以实行免评查。
(二)连续两个季度案件评查得分在全院末3名的主审人以及出现不合格案件的主审人,下季度加大抽查评查比例。
第二章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记分标准
第六条 本院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扣41分。
(一)无法定事由超审限的;
(二)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三)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依法回避的;
(四)依法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应该不公开审理却公开审理的;
(五)缺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委托代理人无授权委托证明或越权代理的;
(七)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八)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委会的决议不一致的;
(九)实体处理或适用法律错误的;
(十)离婚案件未进行调解的或民事案件案由确定不准,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十一)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出现多处涂改、关键数字错误,严重影响文书质量的。
第七条 本院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扣20分。
(一)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漏审、漏调、漏判、漏列、超判诉讼请求的;
(三)事实认定明显与有关证据相矛盾的;
(四)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与实际姓名不一致的;
(五)依法应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严重影响案件质量的。
第八条 案件卷宗装订质量记分标准。
(一)没有区分正、副卷或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5分;
(二)装订顺序不符合本类型案件归档要求的,扣5分;
(三)错装其他案件材料的,扣10分;
(四)目录所编页码与卷内页码不吻合的,页码重号、漏编页码的,每有一项扣2分;
(五)案卷明显漏装相关材料的,扣5分;
(六)传票、公告、通知书等填写不全,每有一项扣1分;
(七)案件审判流程卡填写不全、填写错误或空白的,扣3分,没有审判流程卡的扣5分;
(八)卷内有金属物、有破损页、粘贴不规范的,每有一项扣2分;
(九)卷宗封面填写不齐全、不准确、字迹不工整的,每有一项扣2分;
(十)卷宗装订不牢固、不美观的,每有一项扣3分;
(十一)卷内未存3份备用裁判文书、没有备考表的,每有一项扣2分;
(十二)其他影响案卷装订质量的情形,扣2-10分。
第九条 诉讼文书计分标准。
(一)庭审、调查、询问(讯问)、合议庭笔录有错别字、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每出现一处扣0.5分;
(二)合议庭笔录无决议或有决议而无过程的,扣20分;
(三)合议庭笔录签名不全的,扣10分;
(四)无审理报告或没有判决书原本,判决书原本审判人员未签名或签名不全,每有一项扣10分;
(五)裁判文书首部的名称或字号错误、法院名称表述不规范不完整的,每有一项扣5分;
(六)裁判文书中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和位置排列不准确或未列明诉讼参加人现具体住址的,每有一项扣5分;
(七)裁判文书中案件来源、审理经过表述不完整的,每有一项扣5分;
(八)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楚的,扣10分;
(九)裁判文书列举证据不详实的,扣5分;
(十)裁判文书对控(诉)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未阐明该证据是否采纳理由的,扣5分;
(十一)裁判文书说理不清楚、不全面、不充分、不具有针对性的,扣10分;
(十二)裁判文书中标点运用错误或不当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
(十三)裁判文书中出现错字、别字、漏字、赘字等,每出现一处扣3分,一字多处以一处计;
(十四)裁判文书未按本类型案件的统一格式制作的,扣5分;
(十五)裁判文书中公历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数额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否则每处扣5分;
(十六)裁判文书应引用法律条款而不引用或错引、漏引、多引、引用不准确的,扣5分;
(十七)适用法律应按条、款、项、目的顺序,先引用法律,后引用法规,再引用司法解释,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否则每有一项扣5分;
(十八)其他影响文书质量的情形,扣3-10分。
第十条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送达计分标准。
(一)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人签收诉讼文书时,未在送达回证中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扣3分;
(二)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的,未向被告送达裁定书的,扣5分;
(三)送达回证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扣3分;
(四)邮寄送达的,未将邮政部门的收据入卷;缺席判决的,未将查询回执或其他证据入卷,每有一项扣3分;
(五)送达回证未加盖院章的,扣2分;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扣2-5分。
第十一条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审判程序方面的计分标准。
(一)开庭审理时,未核对当事人身份、未宣布法庭纪律、未询问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未宣布案由的,每有一项扣5分;
(二)庭前进行证据交换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
(三)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未归纳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也未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每有一项扣5分;
(四)对经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未在庭审中认证的,扣3分;
(五)法庭调查时,对能够当庭认证的未及时认证,不能认证的未说明理由的,扣3分;
(六)证人出庭作证,未询问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未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或未及时宣布证人退庭的,扣5分;
(七)法庭辩论阶段,未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扣3分;
(八)延期或中止审理、终结诉讼的,未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的,扣10分;
(九)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日期。否则每项扣5分;
(十)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扣3-10分。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个性计分标准。
(一)刑事案件定性不准的,为不合格案件,扣41分;
(二)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三)赃款、赃物处理不正确的,扣8分;
(四)漏判附加刑的,扣10分;
(五)其他影响案件公正的情形,扣2-10分;
第十三条 民事案件个性计分标准。
(一)调解成立未制作调解书的,扣3分,离婚案件调解和好,不制作调解书的不扣分;
(二)委托代理人手续不全或公民代理未履行批准手续的,扣2分;
(三)未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或告知举证范围、期限的,扣3分;
(四)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
(五)对反诉未正确合并审理,漏判反诉的,扣20分。
(六)其他影响案件公正的情形,扣2-10分;
第十四条 行政案件个性计分标准。
(一)准予原告撤诉不符合法律准予撤诉条件的,扣2分;
(二)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不属于允许停止执行条件的,扣5分;
(三)自动履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无执行笔录的,扣3分;
(四)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查证不清的,扣5分;
(五)对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判决,认定不正确的,扣4分;
(六)对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是否存在及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查证不清的,扣10分。
(七)其他影响案件公正的情形,扣2-10分。
第三章 执行、立案案件记分标准
第十五条 执行、立案案件卷宗装订计分标准。
(一)没有区分正、副卷或正、副卷材料混装或装订顺序不符合本类型案件归档要求的,扣5分;
(二)错装其他案件材料的,扣10分;
(三)目录所编页码与卷内页码不吻合的,页码重号、漏编页码的,每有一项扣2分;
(四)案卷明显漏装相关材料的,扣5分;
(五)传票、公告、通知书等填写不全的,每有一处扣1分;
(六)案件审判流程卡填写不全、填写错误或空白的,扣3分,没有审判流程卡的扣5分;
(七)卷内有金属物、有破损页、粘贴不规范的,每有一项扣2分;
(八)卷宗封面填写不齐全、不准确、字迹不工整的,每有一项扣2分;
(九)卷宗装订不牢固、不美观的,每有一项扣3分;
(十)卷内未存3份备用裁判文书、没有备考表的,每有一项扣2分;
(十一)其他影响案卷装订质量的情形,扣2-10分。
第十六条 执行、立案案件文书制作计分标准。
(一)合议笔录(评议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10分;
(二)裁判文书应引用法律条款而不引用或错引、漏引、多引、引用不准确的,扣5分;适用法律应按条、款、项、目的顺序,先引用法律,后引用法规,再引用司法解释,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否则每有一项扣5分;
(三)裁判文书中出现错字、别字、漏字、赘字等,每出现一处扣3分;
(四)未按本类型文书统一格式制作的,扣5分;
(五)其他影响文书质量的情形,扣3-10分。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扣41分。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采取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其他计分标准。
(一)未经批准超过6个月结案的,扣20分;
(二)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
(三)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
(四)违反法律规定超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扣5分;
(五)对案外人异议或当事人复议申请未依法审查和处理的,扣5分;
(六)解除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七)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5分;
(八)采取罚款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5分。采取罚款措施手续不完备的扣5分;
(九)执行款物的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十)债务分配顺序或比例不合法的,扣5分
(十一)执行和解手续不完备的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十二)执行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文书漏送当事人的,扣5分;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扣3-10分。
第十九条 立案案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扣41分。
(一)未经依法批准,立案庭审理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案外人关于诉前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
(四)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而受理的。
第二十条 立案案件其他计分标准。
(一)立案登记表应当填写而未填写或填写不全的,扣3分;
(二)案由、案号不规范、不完整的,每有一项扣3分;
(三)案件受理费收、减、免、缓等手续不全的,每有一项扣5分;
(四)立案审查环节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
(五)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3分;
(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扣5分;
(七)诉讼证据材料清单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3分;
(八)庭审、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签名(捺印)的,扣3-5分;
(九)延长、中止、中断、不计入审限报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十)中止、不计入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5分;
(十一)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的,扣10分;
(十二)保全手续不完备的,扣3分;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扣3-1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