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使用、管理、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有效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是指本院建立的连结在计算机中心的线路、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和电脑桌椅等设备。
第三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网络应用培训;
(二)建立各计算机终端设备及维修档案;
(三)负责网络系统、终端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和应用软件的安装;
(四)负责编报计算机及办公设备耗材采购计划;
(五)监督、检查各终端设备的操作运行情况。
第四条 终端计算机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使用,保管使用人为该设备的保管使用责任人;
第五条 对于定位、调试好的计算机设备,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动或增减其他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硬盘、光驱、调制解调器、移动存储器等配件。若须移动或增减设备,必须报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经同意后,由技术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网络中心修理解决,任何人不得自行拆卸、修理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也不得擅自请外单位人员修理。
第七条 各部门计算机设备的具体管理,由各部门负责。要明确责任人,定责、定位,防止各种网络事故的发生。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由使用人负责管理,保证计算机设备的良好运行。更换使用人员要及时告知保密委员会,更新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八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当经上岗培训,了解计算机基本常识,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能正常的操作计算机。
第九条 本院计算机只限本院干警使用,非本院干警一律不得上机操作使用。
第十条 设置在审判法庭内的计算机及相关附属设施,只限使用本法庭的工作人员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设备应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一)下班时应按正常操作顺序关闭计算机,切断计算机电源;
(二)严禁在带电运行状态下插拔计算机设备连结线或添加计算机设备;
(三)严禁将带有强磁场的物品、茶水、杂物放置在计算机附近;
(四)联网计算机严禁擅自启用、安装光驱等外接驱动设备,禁止擅自使用各类外来盘片和安装各种软件。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应用软件的,应报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同意后,由技术处负责实施;
(五)计算机设备出现不正常现象或有病毒症状时,应立即与技术处联系,待查清原因后再使用;
(六)严禁用计算机存入或打印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禁止在网络中传播低级趣味、色情的内容;禁止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禁止删除系统文件、应用软件和数据、更改系统设置、恶意修改他人文件等破坏性操作;禁止盗用他人口令、密码;禁止对系统进行解密、超权限访问、修改系统文件、配置参数和数据信息;确因工作需要超权限访问或查询的,报院领导批准后,由技术处承办;
(七)计算机设备使用保管人每周至少维护设备一次,保持计算机系统的完好和设备的整洁。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是计算机网络运作的重要保证,本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本部门的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的主要内容是立案、审判、办公、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警务工作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各部门应将所产生的信息输入自己对应的栏目内。
第十四条 信息输入计算机后,由技术处统一处理,认为符合要求的,经审判后当日或次日在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 凡在网上已经发布的信息,各部门需要修改的,应提供有关的批准依据,由技术处负责修改。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中心的各种信息,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的要求,对外不准提供法院内部网中的各类信息。
第十七条 各计算机分配的IP地址、参数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 严禁非法安装和传播网络攻击软件、不明来历可能带有病毒的软件以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防止将计算机病毒带入网内,影响网络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严禁恶意攻击网络、测探服务器口令和增删服务器上的文件。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请外单位人员维修计算机设备,更换带有数据的硬盘。使用的数据软盘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外借,防止数据泄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本院计算机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出现。由下列行为之一的额,要追究其责任:
(一)凡因违规操作,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
(二)凡因擅自拆卸设备,导致设备损坏、数据丢失、系统瘫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凡因擅自安装软件,使用不明外来软盘、光盘等导致病毒侵入,感染网络,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四)为按照信息保密规定保守信息秘密,导致信息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技术处每季度对计算机设备的适用、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抽查、通报,并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违规行为视情节作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