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和调动广大法官和司法政务人员司法调研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调研氛围,增强理论指导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本院法官和司法政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作品是法学理论文章(审判基础理论研究、理论应用研究、疑难案例评析)、专题调查报告、审判业务工作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 撰写的作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抄袭,文责自负。发表作品应选择合法的报刊、杂志。
第五条 撰写的作品字数在2000字以上,疑难案例评析字数在1500字以上。
第六条 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或者被最高院内部资料采用的,专题调查报告被最高院采用的,每篇奖励2000元;被省高院以简报形式转发或在全省性会议上作为经验材料交流的,每篇奖励1000元;在省级单位主办的法律类报刊上发表的,或者被省政法委、省高院内部资料(简报除外)采用的,每篇奖励500元;在市级单位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奖励300元。
第七条 撰写的作品在全国法院理论研讨会上或最高院评为优秀调研成果的,分等级奖励:获特等(别)奖或一等奖的,奖励2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三等奖的,奖励800元;获优秀奖的,奖励500元。
第八条 撰写的作品在全省法院理论研讨会上或在省级政法系统理论研讨会上,被评为优秀调研成果的,获特等(别)奖或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800元,获三等奖的,奖励500元;获优秀奖的,奖励300元。
第九条 全市各基层法院、中院各庭(室、处、队、局)所报信息被《吕梁法院信息》、《法院工作简报》采用,每条奖励作者50元;经市中院上报,被市、省、国家有关部门采用,每条分别奖励100、200、300元,被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情况反映》采用,每条奖励500元。
第十条 全市各基层法院、中院各庭(室、处、队、局)编写的通讯报道,在市级媒体公开发表的,奖励100元,在省级、国家级媒体采用的,分别奖励300元、500元。
第十一条 全市各基层法院、中院各庭(室、处、队、局)干警撰写的学术论文,在市级刊物、报纸公开发表,奖励作者500元,在省级、国家级刊物、报纸公开发表,每篇分别奖励作者1000元、3000元。
第十二条 中院定期开展学术讨论会,由学术委员会对本市法院系统的学术论文进行评比表彰,按获奖等级给与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获得市级奖励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作者1000元。获得省级奖励的学术论文,中院奖励作者2000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学术论文,中院奖励3000元。
第十三条 承担最高院、省高院重点调研课题,完成(2万字以上)并获奖的,给予与最高院、省高院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完成省高院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的调研组,除按照省高院要求配套相应科研经费外,对获奖课题,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完成最高院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的调研组,除按要求配套相应科研经费外,对获奖课题,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同一篇作品被多次采用,以最高级别确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研究室每半年统计核准一次调研成果,经核准无误,并由院长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由本院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