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率,提高审判效率,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结合我市两级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审判庭室要按照《确认书》的内容,在立案初始阶段由立案庭指导当事人认真填写原告方的确认内容。被告方当事人的确认内容,由业务庭在审理阶段指导当事人填写确认内容。
第三条 《确认书》一式两份,一式装订在审案卷中,一份在案卷上诉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 《确认书》的确认内容均属流程管理系统必填内容,基层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流程管理信息不全,导致无法录入微机的案件一律退回。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