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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
(2013年6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3-08-23 10:23:05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规范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均可以在吕梁法院网上公开发布。

依照我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办法评选出的各类优秀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

第三条  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以外,每名案件主审人每年至少应上报1篇当年审结并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公开。

第四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格式规范、要件齐全、语言规范,说理性强。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 

第五条  对拟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应确保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第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前,技术部门应当对案件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作技术性处理。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不表述工作单位,具体住址不予标明;刑事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七条  对拟上网的裁判文书,案件主审人应逐级层报所在部门分管院长审核后,由研究室进行审查,经分管院长审签后,交技术部门上网公布。

第八条  对于符合上网公布要求的裁判文书,研究室应在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5日内在吕梁法院网上公布。

对于不符合上网要求的裁判文书,研究室应退回案件主审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更换。

第九条  监察室负责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