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落到实处,做好庭审直播录播工作,扩大法制宣传效果,结合吕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辖区内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是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范围。
第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第四条 本院研究室是本辖区内负责庭审直播、录播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各基层法院通过市级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联系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在省级以上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初审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庭审直播、录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现阶段以庭审录播为主。
第六条 凡本院各审判业务庭或各基层法院需在市电视台进行庭审录播的案件,要填写庭审录播申报表,由分管领导或基层法院院长审核后,于庭审10日前转本院研究室,并附案件重要的诉讼文书。
第七条 研究室收到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初审,并报分管院长审核,决定是否进行庭审录播。
第八条 对于决定进行庭审录播的案件,研究室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并联系市电视台做好录像技术服务准备工作。
第九条 所有参与庭审录像的工作部门应在庭前3日进行协调,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庭审录播的顺畅运行。
第十条 庭审录播工作人员的活动及有关设备的运行不得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电视台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后,将录像资料交由本院研究室保存。研究室根据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将录像交由电视台制作录播片。
第十二条 录播片制作完成后,本院研究室负责审核把关,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在电视台播放。
第十三条 随着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将在适当时候开展庭审直播工作。
第十四条 中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每年至少选取1起案件进行庭审录播活动。
第十五条 中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各基层法院要按时申报庭审录播的案件,确保吕梁法院庭审录播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十六条 庭审录播工作将纳入中院考核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基层法院的范围,对年内不能完成1件庭审录播任务者,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报本院政治部在年终考核时,从总得分中扣除5-10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