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吕梁全市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动员会上,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史红波院长分析了全市执行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和广大执行人员要创新执行手段,强化执行措施,力争使积案执结率达到80%以上,并防止新的积案发生。
一、史院长强调,凡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只要是法律有规定的,在执行中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时一定要依法,具体注意三点:一是程序一定要合法;二是手续一定要齐全;三是行为一定要规范,决不能因为我们在程序方面的问题和手续方面的失误、执行行为方面的问题引起当事人上访。
二、他指出,对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该拘留的要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期,中院已经研究起草了《关于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经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研究通过后将正式下发执行。全市两级法院要按照通知精神,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此类犯罪行为,要依法判决,严厉打击,为清理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对于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一方面要做好被执行人的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促其模范执行法律,全面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协通报情况,争取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对于执行中受到各种干扰和影响的案件以及在当地影响大、难以执行的案件,要求各基层法院重点研究,一案一案地解决,执行前要有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有预判,一旦发生,能有效应对,确保集中执行行动不出问题。对于经基层法院重点执行仍未结案的,中院执行局可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办法,集中优势力量,重点攻坚。
四、对于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和刑事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执行措施,特别是被执行人为服刑罪犯且上报减刑假释的,执行人员要与承担减刑假释任务的法院沟通联系,取得支持,待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得到履行后,方可批准减刑假释。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沟通,推动执行救助基金的建立,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予以一定的救助,以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
五、史院长指出,执行联动机制在2007年全国性的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就要求建立,当时市委出台了文件,但该项机制的作用发挥上一直存在问题。这次清理活动中,两级法院要积极与党委、政府沟通,指出近年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共同努力,协调解决,充分发挥公安、工商、金融、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海关等机关的作用和反规避执行制度以及新闻媒体对赖债户曝光等的作用,促进案件执行工作。要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分批公布、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发挥这一制度的惩戒作用,使恶意逃债者无处藏身。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信贷、经营、高消费、出入境等方面予以约束限制,督促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以此促进社会诚信机制建设。
会上,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郭跃进宣读了《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活动做出了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