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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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教子作案 继子女婿参与
犯罪者难逃法网
――吕梁中院审结一起盗窃通信设施案件
作者:康照明  发布时间:2013-10-23 17:26:56 打印 字号: | |

 

俗话讲“养子不教父之过”。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父子联手行窃的上诉案件着实让人感叹痛惜,作为父亲不仅不教育儿子艰苦创业,出人头地,而且还拉拢亲生儿子与其一起作贼,真是世所罕见。 

经一、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某系被告人文某的亲生父亲、被告人张云某的继父,同时也是同案犯张海某(张云某亲妹之夫)的岳父。文某某好逸恶劳,因无钱花遂起意盗割电信设施的馈线、电缆线。后其纠集被告人文某、张云某、张海某(在逃)共同作案。文某刚年满20岁,起初父亲叫他半夜出去盗窃,并不乐意,后文某某以给其零花钱为由,诱使文某加入盗窃行列。凌晨时分,由文某某驾车窜至文水县上曲村北联通基站、章多村西联通和移动基站、乐村村北移动基站、南武度村村北联通基站、冀周村眼科医院北联通公司基站等地方,文某负责望风,文某某、张云某、张海某等三人负责断绞电缆、馈线。2012年6月至9月短短四个月时间里,四人疯狂作案6起,文某某及文某、张云某另作案3起,造成当地600余户群众的通信中断120小时。经鉴定:盗割的电缆线、馈线价值达69823元。 

四被告人盗割的电缆线、馈线大部分由文某某予以销赃。其中两次由张云某销赃,为了防止继子张云某销赃后独吞赃款,文某某竟让其妻胡拉珍(张云某亲生母亲)跟上张云某去出卖赃物。

被告人文某某、张云某、文某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的手段,多次盗割联通、移动公司馈线、电缆线,价值69823元,致使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以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云某、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文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某、张云某、文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判后,被告人文某、张云某不服,上诉。吕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