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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任永丽  发布时间:2013-10-23 17:29:2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从2000年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增长率超过了我国GDP增长率。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2007年中国未成年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指出,“十五”期间我国未成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五年间增长 12.6%,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情况更为突出,五年间上涨 68%。未成年人犯罪逐年递增的趋势向社会拉响警钟。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8%。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自身前途、亿万个家庭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民族兴衰。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有积极意义。

2012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该项制度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重罪不适用此制度

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极为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不宜适用此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罪名,以及绑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均应纳入重罪之列,对于触犯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再犯不适用此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适用于初犯,不适用于再犯。再犯是指在有犯罪记录之后再次犯罪,再次犯罪,违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于再犯,不能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相对不诉、附条件不诉适用此制度

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它显然包括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两种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要件

(一)封存对象。适用主体为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封存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同样符合封存条件,应予以封存。

(三)封存内容。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的全部信息,包括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各种案卷材料。

(四)封存效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包括:

1.犯罪记录限制查询。即在适用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下,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在被查询时给予否定性回答。

2.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有关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本人有拒绝向任何部门、个人陈述的权利。

3.刑事法律后果不变。犯罪行为引起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因犯罪记录封存而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并未将行为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未犯过罪的人。

4.封存效力持续原则。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保持封存状态。

五、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以人为本。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犯也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尊重人的人性和人格。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大量未成年犯“无痕迹”回归社会,成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主体,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片面看法,使其能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强化了刑罚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功能。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注重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减少二次犯罪行为。 

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 

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加以清理和整合,使之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前科效应体系,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问题,建立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保障体系。 

(二)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多部门形成联动机制 

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综合治理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的共同配合,需要多部门形成联动机制。 

(三)建立相关制度的衔接机制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制度、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心理矫正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

来源:兴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