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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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中院为聋哑人聘请翻译保障诉讼权利
作者:白永华  发布时间:2013-11-08 15:0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二审案件。被告人贺某某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上诉。接手案件后,办案人员了解到贺某某是先天性聋哑人,且文化程度低。为了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该院特为其聘请了汾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手语翻译老师为其翻译,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原判认定被告人贺某某于2012年4月至9月间,五次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所盗物品价值8611元,以其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聘请的手语翻译老师,共同到被告人贺某某的羁押处孝义市看守所进行讯问。伴随着审判人员的提问,手语翻译为被告人进行同步翻译,被告人专注地盯着手语翻译,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时而举起双手在空中比画,被告人的上诉意见、辩解理由也通过手语翻译传递给审判人员,充分保障了其辩护权的行使。

经二审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各被害人汽车玻璃被砸失窃以及在被告人暂居处所查获涉案物品,但缺少能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相关证据,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故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