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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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因恶意透支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白永华  发布时间:2013-11-08 15:11: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郝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以来,郝某持在孝义市工商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多次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透支。2011年11月以来,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郝某均不予归还。截止2012年9月10日,郝某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59508. 68元,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9697. 69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郝某归还了全部欠款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郝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金融工具,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日常生活中,几乎我们每个人都持有信用卡,但在“刷卡”消费的同时,一定不要逾越红线,否则便会引火烧身。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