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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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中院依法对司鸿林等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1-17 15:03:49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月16日、17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司鸿林、抢劫犯田仲官、绑架犯张建国、故意杀人、非法储存爆炸物犯李三羔等四名罪犯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罪犯司鸿林与被害人郑中海(殁年33岁)曾系邻里,二人均因猜忌妻子与对方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产生矛盾。司鸿林怀疑郑中海会加害自己及家人,搬至汾阳市城关镇冯家庄村居住,并购买了一支自制单管猎枪防身。2000年10月7日17时许,司鸿林听到院外有郑中海的声音,以为郑前来报复,遂拿起猎枪冲出家门。司鸿林见郑中海骑摩托车驶离,举起猎枪朝郑中海背影开枪射击,击中坐在摩托车后座的郑中海之子郑智光(被害人,殁年6岁),致郑智光颅脑损伤死亡。郑中海下车捡起砖头走向司鸿林,司鸿林装好子弹举起猎枪,郑中海转身欲逃,司鸿林又朝郑中海开枪射击,致郑中海颅脑损伤死亡。

2011年2月5日,罪犯田仲官打电话给刘步江(同案犯,已判刑),提议采取租车方式将司机骗出杀死后劫取财物,刘表示同意。同日下午,田仲官购买了水果刀、菜刀,在汾阳市汽车站附近骗租被害人黄甫荣(殁年55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晋J96215的奇瑞QQ轿车(价值27 459元),到汾阳市三泉镇张家堡村接上刘步江。当车行至汾阳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西1.9公里处时,田仲官双手掐住黄甫荣的颈部,刘步江劫得黄的现金600余元和摩托罗拉牌L7型手机(价值100元)。随后,田仲官、刘步江交替手掐、脚踩黄甫荣的颈部,致黄窒息死亡,并将黄的尸体运至汾阳市栗家庄乡芦家庄村西路边,弃至壕沟内。

罪犯张建国因债务所逼,遂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念头。2010年8月29日中午,张建国驾驶其黑色晋A96917桑塔纳轿车在交城县覃村戏台北侧的土路上将骑自行车回村的妻侄儿武静雨(被害人,殁年12岁)骗至车内,用胶带将武的嘴封住、双手捆住,把武的自行车放入后备箱内,驾车离开现场,途经交城县夏家营镇王村路段时,将武静雨的自行车弃至路边。后张建国驾车来到交城县夏家营镇郭家寨村北,将武静雨抱到一玉米地内藏匿。当日18时许,张建国给武静雨的亲属打电话索要30万元。次日上午,张建国返回现场时发现武静雨已死亡。遂将武的手、口部胶带纸撕下离开现场。武静雨因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1998年11月24日20时许,罪犯李三羔到柳林县杨家沟小学找前女友李丹丹时,听到同村村民李金贵(被害人,殁年26岁)和李丹丹在聊其与他人打架之事,认为李金贵说其坏话,便将李金贵约到杨家沟小学后面老汉沟附近质问,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其间,李三羔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李金贵颈、腹部,致李金贵颈总动脉断裂,肝、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李三羔将李金贵尸体拖至老汉沟沟底涵洞内藏匿,后回家将此事告诉了其父李乃元和其妹李珍珍,李乃元拿出200余元帮助李三羔潜逃。罪犯李三羔作案后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2009年3月,李三羔将其非法开采煤矿时使用剩下的251枚雷管、20.8米导火索藏匿于乌海市公乌素镇的公乌素公墓。2010年1月15日,上述雷管和导火索被查获。

吕梁中院审理认为,罪犯司鸿林仅因主观猜疑即持枪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田仲官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田仲官提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伙同他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罪犯张建国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绑架罪。罪犯李三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还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四犯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司鸿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罪犯田仲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绑架罪判处罪犯张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三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罪犯李三羔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上报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四罪犯的死刑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张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