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3号《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2014]18号《关于确定运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行政审判实际,从2014年7月1日起,决定对本辖区内行政一审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管辖法院:临县人民法院、离石区人民法院、汾阳市人民法院为我市行政一审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
二、管辖范围:临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临县、兴县、岚县、方山县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离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离石区、中阳县、柳林县、交口县、石楼县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汾阳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汾阳市、交城县、孝义市、文水县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
三、行政一审诉讼案件的管辖调整后,当事人应直接到上述三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一审诉讼案件。
四、当事人认为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不宜审理的行政一审案件,可以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本院决定是否指定其他集中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本公告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