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二审案件视同一审案件,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法律关于受诉法院就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告知义务的硬性规定只体现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而在第二审程序中并无相应明确规定,导致二审法院做法不一,而由各民事审判业务庭各行其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只在固定格式的二审开庭传票中填写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甚至只填写主审法官而不列明其他合议庭成员,且并不就可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的权利作说明,更未提及其他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比前述做法稍为周到的是在开庭传票中备注一栏单独注明开庭时当事人应当携带的有关证件及委托代理有关要求。这些做法的弊端就是容易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当事人“突然袭击”的情形,如委托代理人资格存疑或代理手续不完备、在宣布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名单后临场申请回避、在举证环节提出新证据等,导致庭审不畅甚至停滞,陷于被动。如果在二审开庭准备阶段就委托代理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新证据的风险等程序性事项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就可能最大程度避免上述突发状况,而将主要精力放在解决实体争议上,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针对上述弊端,民三庭对症下药,在考虑二审程序特点的基础上,要求在送达开庭传票的同时送达有关二审诉讼风险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告知文书,将程序性事项解决在庭前,有效提高了庭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