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中午,吕梁学院校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该校物理系主任甄某(女)被人杀死在办公楼内。当晚,凶手张太明(女)及其子贺东方向离石区公安局投案。近日,吕梁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太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贺东方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张太明经常无端猜疑其夫贺青卫(化名)与同事甄某有不正当关系,并多次跟踪、窥视贺青卫行踪。2012年8月23日,张太明又让其长子贺东方及次子贺某跟踪,当晚,夫妻二人发生争吵。次日上午,张太明让次子贺某与贺青卫一同去上班,在得知贺青卫、甄某乘坐接送车到了吕梁学院后,便与被告人贺东方乘坐出租车赶到。11时30分许,张太明、贺东方进入二楼贺青卫的办公室监视甄某行踪。中午12时许,甄某路过贺青卫的办公室时,张太明将她叫到办公室内,并示意贺东方动手。贺东方一拳打倒甄某,随后,张太明掐死了甄某。二被告人将甄某拖至对面一间空办公室内捆绑,后返回贺青卫办公室清理现场逃离。经法医鉴定,死者甄某符合被他人勒颈、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张太明为偏执型精神障碍。2012年8月24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吕梁中院委托中山大学重新鉴定,中山大学的鉴定意见为:张太明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被告人张太明、贺东方均部分翻供。被告人张太明辩称是被害人先骂她,她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被害人死亡,贺东方没有参与任何行为。而被告人贺东方辩称他只是将被害人拖到空房间内,没有打过被害人,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为了给其母抵罪。当公诉机关讯问贺东方为何要帮其母杀人时,贺东方竟称“母命难违”。
吕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太明、贺东方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太明起意杀害被害人,并殴打、勒扼被害人颈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东方殴打被害人,并帮助其母张太明控制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太明、贺东明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太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