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孝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老赖”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执行人李某系金海煤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2月,申请执行人机焦物资经销公司与金海煤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煤炭购销合同,在按期支付货款后,李某将该笔贷款以个人名义挪作他用且不履行交货义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诉争到孝义法院后,双方以调解结案。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李某共给付申请人65万元,此后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后经法院查明,李某在离石区八一街拥有房产一处、在太原市五一路拥有房产二处。更为恶劣的是,金海公司拥有的到期债权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位后,也由李某取走。
鉴于李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给付的情况,孝义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过程中,慑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李某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法院遂对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保障和维护法律尊严,孝义法院充分运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把“利剑”克服执行难疾。一方面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做好该罪的证据收集工作;另一方面,通过新闻曝光、发布敦促履行公告等措施,发挥好该罪的震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保证了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