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实施以来,一部分法官对如何规范量刑甚为苦恼。以一抢劫案为例,谈谈笔者的认识。
<案例>某甲以某乙的个人隐私相要挟,胁迫某乙跟从其参加抢劫活动,2013年6月份期间,五次在高速连接线上抢劫过路司机钱财一千余元。在具体抢劫过程中,由某乙驾车,拉着某甲到作案地点后,某甲下车持镐把拦截过往车辆。所得钱财给某乙的车辆加油后其余均由某甲挥霍。某甲为2012年12月刑满释放人员。被抓获后二人均向公安机关如实坦白交代犯罪经过。
量刑过程可以用“量刑三步骤”来概括。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但如何具体操作,涉及到数学计算问题,虽然这些问题看起来是小学数学,但难倒了大量审判人员。
确定量刑起点基本没有大的问题,按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确定基准刑稍有难度,但法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或者取中确定,出入也不会很大。基准刑的确定应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上述案例中,因抢劫三次以上,应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确定为十年;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刑期一至三年,抢劫了五次,在三次抢劫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次,可确定为增加二年。故基准刑可确定为十二年。
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确定宣告刑应根据多个量刑情节来调节。但对多个量刑情节的共同适用上往往发生错误。错误一,简单加减法,这种错误表现为将各个调节比例简单加减,作为调节基准刑的比例。用公式表示就是:宣告刑=基准刑×(1±a%±b%±c%±d%......)如果量刑情节多,调节幅度大,比如同时出现从犯、未遂、未成年人犯罪、自首、被害人谅解、退赔等多个情节,计算的结果可能出现负数,这是极其荒唐的结论。错误二,简单连乘法,这种错误表现为将各个调节比例简单连乘,作为调节基准刑的比例。用公式表示就是:宣告刑=基准刑×(1±a%×b%×c%×d%......)如果有一个量刑情节这种办法是行的通的,如果有两个同向情节,两个分数相乘其积为更小的分数,用于调节基准刑将使轻的变重,重的变轻。比如同时出现减少基准刑的50%和20%的情形,最后的调节结果为减少了基准刑的90%,但如果这两个幅度一个为50% ,一个为40%,用这个公式只能减少基准刑的80%,可见调节幅度越大,结果越走向反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对量刑情节进行了列举。笔者根据实施细则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了归纳。量刑情节分为一般量刑情节与特定量刑情节两种。特定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可概括为犯罪主体特定、犯罪形态特定、共犯地位特定三类十三种。一般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和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配合追缴违法所得、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累犯、前科、犯罪对象为老弱病残孕、重大自然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十三种。
在适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时分为五种情况:
(一)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基准刑×(1±调节比例),所得的结果即为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结果。例如,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0%,那么,自首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表示为:10年×(1-20%)=8年。
(注:为举例方便,适用最高调节幅度,下同)
(二)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1、对于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例如,某被告人基准刑10年,同时具有自首和累犯,其宣告刑为:10年×(1+10%累犯-20%自首)=9年。
2、对于特定量刑情节,采用分步调节的办法,部分连乘、部分加减。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对于单个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时,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之间是相乘关系,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1±一般量刑情节)。例如,被告人基准刑为10年,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情节,其宣告刑为10年×(1-50%)×(1-20%)=4年。
(2)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的,各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1)×(1-特定量刑情节2)×(1-特定量刑情节3)……。例如,被告人基准刑为10年,从犯、七十五周岁以上,其宣告刑为10年×(1-40%七十五周岁以上)×(1-50%从犯)=3年。
(3)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和多个一般量刑情节的,特定量刑情节先按照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再进行调节,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1)×(1-特定量刑情节2)×(1-特定量刑情节3)……×(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例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从犯,有自首情节,累犯,其宣告刑=基准刑×(1-50%未成年人)×(1-30%从犯)×(1+10%累犯-20%自首),假如其基准刑为10年,其宣告刑即为:10年×(1-50%)×(1-30%)×(1+10%-20%)=3年2个月。
某甲抢劫罪调节基准刑的情节有累犯、坦白,属一般情节,故其宣告刑为12年×(1+10%-10%)=12年;某乙抢劫罪调节基准刑的情节有胁从犯、坦白,一个为特定情节,一个为一般情节,其宣告刑为12年×(1-60%)×(1-10%)=4年4个月。
当然,在具体量刑中还有其他条件限制,比如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限制以及累犯情节的反复适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用于案件量刑综合平衡的酌定调节幅度等,为举例方便未作特别说明。一句话,调节基准刑的方法首先在于划分清量刑情节的种类,是属于一般情节还是特定情节,再确定个数,一般情节连加减,特定情节连乘,最后分别作为各个单独的因式相乘,综合兼顾量刑平衡和法定最高刑、最低刑的限制以及四舍五入年月进位就基本不会出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