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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作者:高亚萍  发布时间:2015-04-07 17:08:36 打印 字号: | |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调 研 报 告

交城县人民法院  高亚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党和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做出调整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相对突出,其涉及到国家有关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高度重视,加以防范和解决。

一、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和特征

2009年至2014年间,我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13件,案件类型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从上表也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居多,其中包括经营权的互换、转包、转让。

这类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调解率较低,且在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上诉居多。案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涉及承包费纠纷案件较多,具体表现为承包人不主动缴纳承包金、承包人故意拖延承包金、次承包人不依约缴纳承包费等。发包方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直接将土地承包给第三方,从而引起纠纷。

2、外出务工承包地收回引发纠纷。农民长时间在外打工不回,村组以承包人户口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并且发包给别的农户,承包人不服村组的决定,要求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引起纠纷。

3、纠纷多源于二轮土地调整。二轮土地调整后,对很多农户的承包权进行了调整,有的村民对调整不清楚或者是不理解,还是按照调整前的地种植,其实已经侵犯了别人的承包权,从而引起纠纷。或是因土地调整时,由于特别登记有误、四址不清等各方面的原因,土地承包发生混乱的情形,由此发生侵权纠纷。

4、承包方转包、转让、互换土地多年,但一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现以各种理由强制收回土地,从而引起纠纷。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存在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违法发放土地补偿金、国家土地补助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有些村委会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农村土地,面对经济诱惑,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地方变换土地征用用途、滥用土地征用权;还有些村委会擅自违约一包多发,从中牟利。

2、受国家政策的影响。2006年国家取消土地相关税费后,农民种植土地的收益大大增加,许多农民见到种地有利可图,就想把以前转包给别人种植的土地收回,而别人认为土地一直由自己种植了很长时间,已经形成了承包关系,不愿交回土地;或者已经将土地转包或互换,但由于土地上出现新的经济利益,如拆迁补偿费等,又想将土地收回,取得一些利益。

3、土地权属性质不明确。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变迁,农村土地分配多经变化,土地经常进行调整,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的混乱局面,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增加。有的农户把村里的机动地当作是自己的地,甚至侵占村里承包给别人的土地。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1、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要严格按照法定承包程序进行发包、承包。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在第二轮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特别登记有误、四址不清以及对承包地使用有争议的及时清理、核查,调处解决,以预防和减少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时做好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3、坚持细致、公正审判首先,对于承包权纠纷的主角——承包合同,要全面审查。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了,纠纷的焦点在合同的什么地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拖欠承包费的原因要审查清楚,特别是不可抗力的;对于违约金的使用要结合实际情况公正裁决。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其次,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依法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尽力为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维护法律尊严。

4、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承包合同的双方往往是普通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承包经营权纠纷所涉及诉讼金额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当事人之间容易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酿成事故。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制止矛盾冲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交城法院
责任编辑:李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