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7月13日裁定受理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5年7月13日指定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担任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5年10月28日前,向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办公地点: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联盛大酒店二楼联盛厅;通讯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清河西路18号联盛大酒店;邮政编码:033300;联系人:白永平,联系电话:15235852817;联系人:梁四元,联系电话:18935168488;联系人:王旭琴,联系电话:15935800207;联系人:薛艳,联系电话:18734920067)。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