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和文化底蕴,切合“和为贵”的民族心理和“无讼”的“和合”文化,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凭借其灵活、便捷、经济、高效的优势,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特魅力,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进入了深水区,调解的优势如何能在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文水县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探寻出一些规律,闯出了一条“即立即调、案结事了”的路子,走活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整盘棋。
探索调解模式 创新调解思路
在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纠纷,如果按照立案程序予以立案,然后应诉、开庭、调解或宣判,一个程序下来快则一两个月,慢则六个月,这样给当事人和法官都会造成一种精神或心理层面的压力。案件结束后,当事人经常会说一句话:“这点小事耗了这么长时间,一个官司累死人!”这个“累”字,除了用字面理解,恐怕更多的应该理解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如果案件结果再不符合当事人的期望,这个“累”字恐怕就不足以表达当事人的情绪了,可能会引发申诉上访等问题,给社会留下矛盾隐患。
文水法院在对派出法庭的调解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基础上,对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调解案件的“大数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得出该院案件调解平均周期约为45天,遂将“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信访理念创造性地运用到调解工作中,推行“即立即调、案结事了”的做法,要求案件一进入法院的门,当即开始调解,在矛盾尚未激化的时候,充分利用立案阶段“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趁热打铁立即化解矛盾。同时,提出“沉下心来,仔细倾听;认真分析,共同商讨;协商处理,案结事了”的24字办案口诀。通过一段时期的运行,该院民事案件呈现出“一快三高”的良好局面,即办结快、高调解率、高自动履行率、高执行率,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突破。2014年,文水法院共调解364案,调解率近50%;立案当日成功调解39案,占到已调解案件的10.8%;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54.8%,执行和解率达17.9%,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解率达95%,全年调解率走在全市前列。今年上半年,该院案件调解率达43.1%。
归纳梳理案件 提炼调解重点
为达到简案快调、繁案精调的目标,该院把案件性质和特点作为分流案件的闸口,对一般性和简单案件,提炼焦点“快速调”,对群体性和复杂案件狠下功夫“重点调”。通过实践,归纳梳理出四类案件“即立即调”办案效果最为明显,即婚姻家庭、借贷、侵权、相邻纠纷。这类案件大都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争议不大、情节简单,不需要进行大量调查取证,且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不仅过去相识,以后还要相处。同时,提炼出各类案件的调解重点,如婚姻纠纷,重点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原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进行调解,等等。
利用各方优势 做到定分止争
牢牢抓住调解主动权,往往能“四两拨千斤”,在润物细无声中定分止争。一是把握调解“天时”。抓好8个关键时间节点,实现“诉前调、立案调、应诉调、送达调、庭前调、庭审调、庭后调、判后调”的全程调解。二是占领调解“地利”。实行县、乡、村“三级联调”,充分发挥村调委员会、乡镇司法所、村治保委员会等力量,以6个派出法庭、13个乡镇和近200个自然村为单位,网格化调解阵地。三是发挥调解“人和”。基层法庭实行“2+N模式”,即2名审判员为主,借助人力和物力因素,全员参与,合力化解矛盾。审判员借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双方的亲戚朋友、民调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以及人民陪审员等人力因素,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熟悉社情民意、积累调解经验和拥有群众基础的天然优势,非常了解双方的性格以及矛盾的产生原因,以远程视频、U盘等物的因素为载体,围绕原被告双方的诉求打桩结网,整合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建立案件信息网,通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强化和有关部门联动调解机制,合力化解纠纷。
漫漫法治之路 拳拳求索之心
即立即调,加快了办案速度,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质效,减轻了群众诉累,杜绝了“六难三案”。从去年以来,该院通过调解为当事人节约差旅费、住宿费及误工费10万余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620万元,有效消除了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减少了因判决而产生的强制执行、涉诉信访等后续工作。虽然“即立即调,案结事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发现也存在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一是调解程序不健全,法官在调解中受程序法和实体法约束的“双重弱化”;二是暂不立案,久调不决,隐性延长办案期限;三是案多人少,调解水平参差不齐。针对这些问题,该院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一是将“即立即调”制度化,规范调解行为,明确调解的组织形式和调解期限;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开展文书评比、庭审观摩和案件质量评查三大活动,提升业务素质;三是加强庭室交流,提高调解技巧,不断完善和推广“即立即调”。
“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人民法庭植根基层,面向农村,只有不断探索调解的新规律,完善调解的新方法,才能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新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