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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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作者:薛文泉  发布时间:2015-11-04 12:09:17 打印 字号: | |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了解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以来,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吕梁中院立案一庭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本市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案件收立情况进行了调研,指出了在立案登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立案登记制度自实施以来,吕梁中院所辖13个基层法院共新收各类民商事及执行案件972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7328件,执行案件2393件),其中当场立案6219件,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1108件,裁定不予受理11件,不存在不予登记、接收诉状的现象。立案登记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1、新收案件数同比翻番,呈现大幅增长态势。今年4-9月,两级法院新收一审案件8008件,比去年同期净增加1946件,同比增幅达32.1%。

2、由立案审查向立案登记制的过渡较为平稳。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前来登记立案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新调整的登记立案程序普遍比较接受,特别是一些代理律师主动询问登记立案的相关流程及规定。 

3、部分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放弃信访,开始选择诉讼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我院已经收立 件多年上访当事人的民事赔偿案件,并已移交审判庭依法审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二、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案矛盾更加突出。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最高院又配套出台了《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原来的10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出现了各种新类型案件,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退役军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的诉讼等,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二是增加了法官法律释明的工作量。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度了解不全面,以为只要起诉,不管起诉材料是否齐备、合适,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都必须立案。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释明的工作量明显增加。 

三是恶意诉讼难以防范。目前,社会舆论的不客观导向使部分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或恶意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四是信访当事人立案登记后,仍存在信访隐患。信访当事人在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后,法院依法对其起诉的案件进行登记,但由于许多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登记之后不能进入立案程序,而是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因案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驳回起诉;或因证据不足等原因驳回其诉讼请求,导致信访当事人重新进行上访,信访问题仍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五是立案登记制不再对起诉内容进行审查,而当事人又缺乏法律认识,使大量非法益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纠纷究竟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能转变为法律上的案件,这些都非“诉”所能决定,需要法律的独立评价,“诉”不是纠纷走向法律案件的自然转换器。此外,受社会条件及自身能力所限,审判权有其固有的界限,不可能处理所有类型的社会问题。哪些纠纷需要法院来解决,而法院又适合于解决哪些纠纷;哪些属于法律案件,哪些又属于法院可审理的案件,对立案后却没有权限解决的纠纷应如何处理,以上问题是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且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三、针对存在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将立案所需的材料列明形成清单公示,对诉状作出格式化、规范化的明确规定,需要填写的表格,形成示范模板,方便当事人浏览,统一设计制作民事、行政立案登记表,贯彻实行立案登记制。同时,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大力进行如12.4普法的宣传活动,在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法律,解释法律。

其次,可借鉴上海自贸区法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制定明确的受案范围负面清单,向社会公示不予登记立案的详细类别名单,实行“非禁止即登记”原则。如果诉状所涉纠纷被列于法院的负面清单,法院即可驳回诉状,不予登记,但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所诉事项属于负面清单的哪一项。法院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当事人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及诉讼、执行风险告知等工作。

再次,建立对“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录入立案信息系统的同时自动检索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的功能,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建立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的制度。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没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给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济,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所以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 

最后,对信访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加强信访评估,并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对一些涉及信访等重大敏感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委托调解等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引导由当地党委、政府等基层组织先行予以处理或调处。对于基层组织调处不成功的,在依法登记立案的同时,及时制定可行性信访评估及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尽可能把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责任编辑:白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