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说过“有权不能任性”。那么什么是任性?笔者以为,所谓任性,就是任着自己的性子来,就是对党纪党规没有敬畏之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就是所作所为漠视规矩、不受约束,置若罔闻、不守纪律,率性而为、随心所欲,我行我素、自作主张。那么法院有什么权力?简言之就是把握利益归属,判断是非曲折,决断生杀予夺的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因为有一定的权力,所以一些法官就可能在不经意间变得任性起来。就法院系统而言,法官任性至少可能有这样一些表现:
首先是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法院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体现党组领导,法官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乃职责所系,理所当然。但针对官场腐败、司法不公、人情冷暖、世态炎凉等社会现象,个别法官可能就口无遮拦、牢骚满腹、愤世嫉俗,说不合时宜的话;或者对于一些政治谣言,不能旗帜鲜明地予以制止,而是作为茶余饭后的无聊谈资,听起来兴致勃勃,聊起来津津乐道;或者有的庭室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纪律监督,只想任性、不受约束。对院党组的决定甚至可以不屑一顾,对本来应当由院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庭室也许就撇开党组,试图自作主张、先斩后奏,而且似乎还不以为非、心安理得。
其次,在接待诉讼当事人时表现出某种“老爷”做派和“衙门”习气。
一些同志总是习惯性地以为:法院就是“衙门”,当事人就是匍匐跪地的“小人”,而法官就是高高在上坐堂问案的“老爷”,于是心胸未免膨胀,表现出:一是“冷”。接待当事人不能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而是在心理和形象上居高临下、做派十足。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无动于衷、冷漠视之,让当事人感受到的不是温暖,而是萧瑟的寒意;二是“推”。推诿扯皮、推三阻四、敷衍塞责,踢皮球、打排球、推铅球,当“二传手”、“甩手掌柜”,该告知的不告知,该释明的不释明。要么说“你找办案的庭室吧,我不具体办案”;要么说“你去找领导吧,我不是院领导”。这些话看起来振振有词,似乎颇能自圆其说,其实还是怕麻烦、图清闲、推卸责任 ;三是“懒”。工作懒惰、不推不动、疲疲沓沓,逍遥散慢、谓之“懒政”,也就是没创新、不作为;四是“横”。对当事人冷硬横推、态度骄横、指手画脚、吆五喝六、颐指气使,爱生气、脾气坏、一触即发、暴跳如雷;五是“浮”。办案作风不扎实,办案漂浮,华而不实。以上这些冷、推、懒、横、浮等官老爷做派和衙门习气,从根本上看还是漠视规矩,是一种任性的惯性思维和行为习惯。
第三,在办案过程中的种种任性。
1、立案庭分案难,有些办案庭室对有“含金量”的案子抢着办,麻烦案子都想推,立案庭说上好话、陪上笑脸才能勉强把案子分配下去。2、对庭审规则不屑一顾,庭审过程不规范,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不着法官服,酒后开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等不雅动作不一而足。3、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判决内容有时变通执行、部分执行、随意执行。4、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审理、判决,无故或借故拖延,导致超审限、超执限、超时效。 5、碍于情面,办案不够公正,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6、泄露审判机密(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情况),文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对结果已经提前知晓。7、不严格遵守文书制作的格式和规范,法律文书错漏严重。8、应该回避的不回避,或者违反规定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一方当事人表现出偏袒或倾向性。9、非因履行职责、非经正当程序,随便过问探询案情。10、业外活动没有约束,交友不慎,热衷与老板企业家称兄道弟、勾肩搭背等等。
法官任性,原因何在?一是有权任性。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比如一些同志负责主审某一案件,直接负有审理案件的权力,可以左右案件走向,确定利益归属。因为权力在手,于是就把权力效应发挥到极致,玩弄权力于股掌之间,千方百计为请托人办事,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利益向请托人倾斜。二是有利任性。一些案子在办理过程中,诉讼当事人轮番向办案法官“公关”,原告寻了被告找,或者在觥筹交错间、酒酣耳热时就“总是心太软、心太软”。这样,因为碍于情面或者利益驱动,从而挑战法纪,突破规矩,这样“吃了原告吃被告”大概就很难避免了。三是有为任性。个别同志办案业务熟悉,办案经验丰富,办起案来轻车熟路,高招、妙招、好招频出,办案效果也可案结事了、皆大欢喜,有智慧、有能力、有作为、有贡献,是业务骨干或办案高手、能手。惟其如此,就以为有了可以任性的资本和资历,也就任性一把。四是有气任性。一些同志自我感觉在法院打拼多少年,把青春和心血都奉献给了审判事业,资历深,历练多,贡献不小,劳苦功高,理应在政治上有所进步,职级待遇上有所提升,利益上有所回报,心理上有所慰藉。这本来是人之常情、理所应当,实在无可厚非,但是多年来得不到组织认可和正常晋升,难免心里有气,感觉职场失意、政治失败、利益失却、心态失衡,于是也不免表现出某种任性来,以此宣泄不满,平衡心理。
法官任性,自然是不妥的。尤其在不知不觉中视任性为平常,为一种天经地义的常态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时,就可能是违规违纪了。对此,我们必须理性,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如果说,对有为任性、有气任性一定程度上尚可理解外,对有权任性、有利任性则绝不可为,也绝不敢为。在当前法院系统乃至全社会强力反腐之际,法官有权更要有所遵循、有所约束、有所规范,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受到监督,绝不可以有权就任性,肆意妄为。否则,不守规矩、一味任性,或许就会摔跟头、犯错误。我们有必要多些理性,少些任性;多些谨慎,少些张扬;多些循规蹈矩,少些随心所欲。对过分任性不守规矩的人,法院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也要自觉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那些表现超任性的同志,该约谈的认真约谈,该批评的严肃批评,该纪律处分的坚决予以处分。特别是在约谈方面,临县法院创新形成相对成熟、不同层面的廉政谈话制度,即针对拟提拔对象的谈话、针对权力风险岗位人员的谈话、针对庭室队负责人的谈话、针对新录用人员的谈话。假如该约谈的不约谈,该批评的不批评,该纪律处分的不处分,换言之就是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任,这同样也是一种权力任性,同样也是错误和需要努力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