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定于每周二召开例会,不能如期召开或需增开时,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体包括:
1、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2、拟宣告无罪的案件;
3、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
4、申诉复查、再审案件;
5、各种新类型案件;
6、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7、合议庭(执行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8、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交讨论的赔偿案件;
9、主管院领导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案件。
(二)总结审判经验;
(三)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和事项,具体包括:
1、决定院长的回避;
2、决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解释的请示;
3、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制定有关审判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确定案件违法审判责任的承担;
(六)其他应由审判文件会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第八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长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
第九条 对于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市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可由其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向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报请院长决定。
第十条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相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日通过检察院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送检察长。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确定案件讨论顺序,并于会前通知有关人员;
(二)担任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研究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 听取汇报;
(二) 询问;
(三) 研究、讨论;
(四) 表决。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委员有平等的表决权,可以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签名后方为有效。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一经作出,合议庭和各业务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改变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有必要改变案件结论和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决议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再审议,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审判秘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或复印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