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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审判联席会议制度
(2013年6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17 13:54:2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性质是专业的、咨询性和指导性的机构,对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成员有民商事案件审判长和其他民商事业务骨干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 组长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二) 各成员地位、权力平等;

(三) 实行民主原则,各成员可自由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意见应当充分记录在案;

(四) 联席会议的意见是指导性的,不影响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合议庭对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复议,复议后意见不一致的,可与分管领导商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研究。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 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新类型民商事案件集体会诊分析研究;

(二) 对重大民商事涉法信访案件予以研究,寻求化解办法;

(三) 对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适用法律方面难于决断的案件,可能引发恶性上访的案件,基层法院向民商事审判联席会议提请交流时进行研讨;

(四) 研究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五) 针对质量、效率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交具体对策建议;

(六) 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及本院民商事审判政策,指导基层民商事审判业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流程

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应将拟上会案件书面汇报材料经庭长、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报郭卫民副院长决定是否上会研究,在研讨案件时由书记员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记录入卷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2013年6月27日修订。

附:民商事审判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附:

民商事审判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组  长:郭卫民

副组长:刘文栋

成  员:薛少烈,民一庭庭长

              裴印英,民二庭庭长

              王维新,民三庭庭长

              王    理,民三庭副庭长,

              马兴华,民一庭副庭长

              民商事业务骨干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