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性质是专业的、咨询性和指导性的机构,对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成员有民商事案件审判长和其他民商事业务骨干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 组长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二) 各成员地位、权力平等;
(三) 实行民主原则,各成员可自由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意见应当充分记录在案;
(四) 联席会议的意见是指导性的,不影响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合议庭对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复议,复议后意见不一致的,可与分管领导商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研究。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 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新类型民商事案件集体会诊分析研究;
(二) 对重大民商事涉法信访案件予以研究,寻求化解办法;
(三) 对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适用法律方面难于决断的案件,可能引发恶性上访的案件,基层法院向民商事审判联席会议提请交流时进行研讨;
(四) 研究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五) 针对质量、效率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交具体对策建议;
(六) 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及本院民商事审判政策,指导基层民商事审判业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流程
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应将拟上会案件书面汇报材料经庭长、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报郭卫民副院长决定是否上会研究,在研讨案件时由书记员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记录入卷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2013年6月27日修订。
附:民商事审判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附:
民商事审判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组 长:郭卫民
副组长:刘文栋
成 员:薛少烈,民一庭庭长
裴印英,民二庭庭长
王维新,民三庭庭长
王 理,民三庭副庭长,
马兴华,民一庭副庭长
民商事业务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