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制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本院涉诉信访领导组、信访办公室、信访专门合议庭负责人组成,在本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涉诉信访领导组主持召开,会议时间一般确定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一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等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邀请事宜由信访办提前办理。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通报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向专项组交办信访案件;
(二)对人大、政法委、联席办、信访局等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及当事人向本院反映的来信来访案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
(三)听取各专项组对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汇报,提出具体的办理方向和意见;
(四)审核确认信访案件的终结。
第七条 信访专门合议庭的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批转要求接待答复的上访人员进行接待、答复;
(二)办理信访案件,对联席会议交办的信访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到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书面向联席会议说明情况;
(三)对人大、政法委、联席办、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正式函件批转的案件及有关领导批转的案件,要按照要求一案一报,案件报告一式五份送信访办公室报有关部门;凡符合报终结的案件,应按照终结案件的要求,提出呈报终结报告,并装订好卷宗,由专项组组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信访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信访办公室职责:
(一)向联席会议提供信访工作相关情况;
(二)提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对专项组未按时办结信访案件的,移送本院纪检组督办。
第九条 本制度201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