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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2015-12-17 14:00:22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审判、结案、归档、执行等工作流程进行的系统、科学的管理,目的是强化审限管理和审判监督,实现审判工作有序化、规范化、高效化。

第三条  从各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组成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临时性机构,负责审限管理、跟踪监督及案件评查工作。

第四条  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科学管理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3、高效、规范、有序运行的原则;

4、方便诉讼、方便审判的原则;

5、各部门互相配合、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立  案

 

第五条  对各类诉讼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及其它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本院裁判文书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由立案庭负责接待、答复;本院尚未审结的各类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接待、答复。

第六条  立案庭分别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立案或立案登记。

1、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从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含上级法院的发还重审裁定或申请执行材料)起3日内决定立案,核算预交诉讼费,并通知原告。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进行审查、报批。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2、刑事一审案件,从收到起诉材料(含上级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之日起3日内登记立案。

3、各类二审案件从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后3日内登记立案。

4、减刑、假释、国家赔偿案件等其他案件,从收到报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后7日内登记、审查立案或裁定(决定)不予受理。

第七条  立案庭在下列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

1、各类案件应在立案后3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进行分配。

2、各类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申请执行案件及其它案件,再立案后3日内将案件分发到合议庭。需要预交诉讼费的,在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3日内将案件分发到合议庭。

3、立案庭每月5日前向分管院长报送上月各类案件立案、结案、收取诉讼费的情况。

第八条  案件审判流程卡(一式二份)由立案庭和有关合议庭先后分别填写,一份随案运转,结案后归入案卷,一份存立案庭备案。

 

第三章  审判

 

第九条  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按下列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l、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40日内开庭:

2、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60日内开庭:

3、行政一审案件,在立案后40日内开庭。

4、各类二审案件,在立案后30日内开庭。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议庭或开庭时间的,经庭长、院长批准后另行安排或确认。

第十一条  合议庭在庭审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再次开庭时间。

1、案件需要鉴定、审计或中止审理,在收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10日内再次开庭。

2、因其它原因需要再次开庭的,在距上次开庭日期15日内再次开庭。

第十二条  庭审结束后当庭宣判的,刑事案件为5日内由合议庭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裁判文书;民事、行政案件为10日内由合议庭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由合议庭宣判后当庭送达当事人(包括公诉机关)裁判文书;宣判应在庭审结束后10日内进行;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经庭长、分管院长批准,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呈送提请讨论的书面报告,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后5日内宣判。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由立案庭审查、裁定;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裁定统一由执行局执行。

第十四条  诉前保全裁定由立案庭送达,其他均由审判、执行机构送达。

 

第四章  结  案

 

第十五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结后,应在电脑上点击,完整地输入案件信息,并向立案庭报送点纸质裁判文书,点击结案的日期即为结案日期。

案件执结后,执行局应在电脑上点击,并按要求填写结案项目,点击结案的日期即为结案日期。

第十六条  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和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法定原因和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申请延期,申请延期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抄送立案庭备案。

第十七条  案件审结后,合议庭应按要求规范装订案卷材料,并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档案室移交案卷归档。

 

第五章  评查归档

 

第十八条  对本院审结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等案件由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抽查评查。

第十九条  对经过评查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处理:

1、对存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规定的违法审判情形之一的,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确认是否属于违法审判并决定再审与否;对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移送本院监察室调查处理: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移送审监庭再审。

2、对经评查发现的问题,写出评查通报,下发各中层部门。

3、对经评查发现存在装订不合格等可以纠正的问题的,应退回合议庭限期纠正后再行归档。

4、经过评查的案件,由相关业务庭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立案庭对各合议庭审理案件情况进行审限跟踪。对审限临界三分之二仍未结案的,向承办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发出黄色提示预告;对审限临界五分之四仍未结案的,向承办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发出红色催办警报;对超过审限仍未结案的,在全院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贾尧